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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89065/201906-0006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14 00:00
    发文字号: 石政〔2018〕2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审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9701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石政〔2018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2

    (此件公开发布)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县政府予以保证。审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征求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审计机关应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本县范围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审计机关审计,其中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三)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符合审计条件的,30日内报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请求后,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组织实施审计。

    对送审价超过合同价30%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先不予审计,应提交县政府投融资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管理资料: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征地、拆迁资料,招投标相关资料,各类合同(协议),变更审批资料,内部控制制度资料,监理日志,重要管理事项的会议纪要(记录)和来往文件,其他与建设项目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工程结算资料:施工图纸、变更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签证单(计量表)、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和临时工程影像资料,开工令、交(竣)工验收报告,相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三)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竣工决算报告,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交付使用的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其他与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招标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并抄送县财政局。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支付各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59日发布的《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石政〔201615号)同时废止。


    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14 00:00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