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608-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成文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日期: | 2016-08-25 15:35 |
发文字号: | 石政〔2016〕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民政局社会福慈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0270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石政〔201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 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精神,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按照责任明晰化、投资多元化、对象公众化、服务多样化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我县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力争通过 5 年努力,到 2020 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石台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县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 45 张。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全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1.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县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制度,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外,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重点向具有本县户籍的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70周岁以上城市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20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对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上浮50%、100%、200%的补贴标准(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鼓励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2.强化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加快建立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其托底保障作用。对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失能失智老人的集中养护需求,对所有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护理补贴。同时落实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助。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优先解决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的托养需求,对我县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60元补助。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3.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2016年起,在制定完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 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 20 至 30 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 15 至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于 2020 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资源,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功能。对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且供养服务床位达10张以上并投入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0元/床位。对建成并正常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县民政局考评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每年每所 5000元。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助标准为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00元。
4.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专业化。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
(二)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1.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社区为纽带、企业和机构为主体、项目化运作为载体的20 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委托或公开招标各类企业和机构兴办、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探索建立虚拟养老院。支持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承接城乡“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失独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规定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加强养老服务与其他社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建设用地和未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可以作为养老基地,依法开展流转经营,收益供当地老年人养老。
2.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等。鼓励离退休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简化设立许可手续,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 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年度收支节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投资者,投入满 5 年后可以转让、赠与。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上述同等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
3.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服务收入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在确保产权明晰、养老用途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经营权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探索以县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
4.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整合促进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辖区内 65 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完善和落实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5.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石台实际,以市场为导向,突出石台地域、人文、山水、生态等优势,培育老年休闲养老、生态养老等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及其他配套产业。实施品牌战略,突出打造区位品牌、生态品牌、慈善品牌及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产品。支持养老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开展物联网智能养老运用示范点建设,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养老、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积极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其配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三、政策保障
(一)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 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按其供养对象保障其集中供养经费和机构建设经费。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在石台县县范围内,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50 张(含)以上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床位运营率达到50%以上后,按照实际入住本县户籍人口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0000 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含省级补助),由县财政分三年拨付,原则上拨付比例为40%、30%、30%。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按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建立健全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县财政暂不安排利息补贴。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拓展直接融资通道。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三)建立健全土地供应政策。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四)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后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以及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等严格执行上级相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鼓励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 3 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工作满 4 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 积极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民政、发改、财政、商务、老龄办、教体、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卫生、人口计生、人社、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