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401-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4-01-24 | 发布日期: | 2014-01-27 09:36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秘〔2014〕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石台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应急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0505 |
关于印发石台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秘〔201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牯牛降景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台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24 日
石台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追 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 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池州市森林防火工作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和负有森林防火 职责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 位领导分工负责制。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县、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牯牛降景区管委会、牯牛 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台管理站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 任人;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旅游景区和民营营林单位法定代 表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相应责任。
乡镇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由非政府领导分管的,实际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发生森林火灾,坚持双向责任追究制,既要严查肇事者的责 任,又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与范围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和给予行政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或调整工作岗位。
(一)未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单位领导分工责任制的要求, 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 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本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五)未按要求组建专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和护林员队伍 的;
(六)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八)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活动予以批准的;
(九)未执行防火期 24 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十)未在重点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和瞭望监测台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一)挤占、挪用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的;
(二)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整改的;
(三)未按要求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高火险区、发高火险令,并向社会公布,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 间内不到位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六)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七)扑救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 挥的;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 火工作的;
(九)对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十)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队伍、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十一)因预防、扑救不力,致使森林火灾蔓延到牯牛降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十二)森林火灾受害率连续二年超县下达控制指标的;
(十三)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 1 人以上死亡 或 3 人以上重伤的;
(十四)因森林火灾,造成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林区、国有林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 受损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因责任单位预防、扑救不力引起森林火灾,一次性 烧毁森林 10 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按照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违反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 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报送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有关责任人等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配合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非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中央、省驻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的责任 追究情形的,由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管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 听取责任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一年内出现两 次以上被责任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除诫勉谈话外,应当书面送达责任 追究对象。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 定的程序申诉。
第十八条 责任主管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追究事项有专门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负责责 任追究信息登记、审核、上报和督办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年度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对责任追究对象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的,取消责任追究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追究对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和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林业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