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401-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4-01-19 | 发布日期: | 2014-01-22 11:53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秘〔201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7685 |
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秘〔2014〕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9日
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18号)和《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发放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发放范围。
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石台县户籍。
2.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3.离开教师岗位后一直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或者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4.达到60周岁。截止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自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教龄计算,每个教龄每月补助20元。教龄系指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任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为1个教龄(寒暑假计算在内)。按此计算教龄后,余数满1个学期、不足1学年的按1个教龄计算。
二、执行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认定办法和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原民办教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乡镇初审。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一人一卷”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建立档案。并逐人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对卷宗材料不全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分别同时在乡镇、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学校已撤并的,在现保留的学校)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见附件2)。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3)等相关材料,报县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县级审核。县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报送的材料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县、乡、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见附件3)。县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定(县财政局、人社局分别同时上报市财政局、人社局)。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县外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申报,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将申请材料转至原任教地乡镇认定机构。原任教地乡镇负责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核后,由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由市级认定机构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乡镇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的时限内延期申报。认定发放教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要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四、资金来源、发放办法
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代发。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19日)。成立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同时,做好政策、工作流程等宣传工作。
(二)申报初审阶段(2014年1月20日—2014年3月15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收集整理档案,进行初审公示。
(三)审核公示阶段(2014年3月16日—2014年4月30日)。县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发放对象名单上报市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认定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任务分工。县教育局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人社局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代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原民办教师了解政策、知晓程序、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乡(镇)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3.乡(镇)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核实汇总表
4、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5.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发放情况审核汇总表
6.《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解答》
附件1
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波
副组长:徐爱莲
成 员:曹文华(仁里镇) 孙文敏(七都镇)
吴青清(横渡镇) 张国平(大演乡)
裴 钧(仙寓镇) 王昌运(丁香镇)
汪 云(小河镇) 檀世好(矶滩乡)
吴 刚(县公安局) 裴晓春(县人口计生委)
邬开政(县财政局) 蔡晓明(县监察局)
李建徽(县人社局) 刘贵彬(县信访局)
詹成林(县教体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詹成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庆五、程谦伟、沈玉华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乡(镇)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_______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
序号 |
姓名 |
出 生 年月日 |
户口所在地 |
原任教学校 及任教经历(经历多个学校或时间有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
任民办教师期间 |
离岗时间 |
教龄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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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刑事犯罪 |
未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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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公示张贴于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居住村及原任教学校。
2.公示结束后,此表不装入本人档案,上报县认定机构备案留存。
附件3
乡(镇)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核实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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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乡(镇)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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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详细) |
教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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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填表人:
附件4
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_______乡(镇)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
序号 |
姓名 |
出 生 年月日 |
户口所在地 |
原任教学校 及任教经历(经历多个学校或时间有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
任民办教师期间 |
离岗时间 |
教龄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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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刑事犯罪 |
未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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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公示张贴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居住村及原任教学校。
2.公示结束后,此表不装入本人档案,上报县认定机构备案留存。
附件5
石台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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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教育和体育局(盖章) 县财政局(盖章)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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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详细) |
教龄 |
月补助金额 |
执行时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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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纸质汇总表上报一式三份,请同时报送电子稿
附件6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政策问答
1、原民办教师如何申请?
原民办教师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交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2、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
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依据?
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及有关部门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任教学校或中心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勤考核表、分工表、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证书等;原民办教师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职称证书、工资条、获奖证书、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备课笔记等。
4、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办公室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并签字(经办人)、加盖审验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5、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人证词?
物证能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经公示无异议的,不需要证人证词。
6、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
由各级认定机构调查组调查取证,并结合证人证词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
7、调查取证工作谁来组织进行?
确需调查取证的,由各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少于二人)进行。
8、对人证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首先人证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诚信;其次填写证人证词;最后作调查笔录。
9、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吗?
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该件系我单位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应放到卷宗内?
是,应放入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内,长期保存。
11、证词、凋查笔录有更改现象,是否可以认定?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个别地方如确需更改的,应由当事人、调查人在更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12、原民办教师亲属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无效。
13、原民办教师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外省的是否享受教龄补助?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原民办教师必须是安徽省户籍的方可享受。如户籍迁入省已出台政策解决原民办教师问题,我省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4、原在外省任教后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我省政策?
如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由原任教省份县级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我省县级认定机构规定的认定材料,交其现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15、省内原民办教师户籍地与原任教地不一致的,认定由谁进行?
原民办教师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申请;原民办教师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应将乡镇(街道)认定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转交原任教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接到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并上报县级认定机构审核;审核后,再将审核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核定、报批等。
16、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相应认定机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
17、组织上保存的原民办教师档案材料中“工作简历”栏内,显示“某年至某年在某地任教”或“某年至今在某地任教”,是否应予确认这段时间为连续任教?
可以直接确认为连续任教。
18、组织上保存的原民办教师档案中花名册、登记表等,显示的起始任教时间不同,怎么认定?
以最早记载的任教时间为准。
19、原民办教师档案中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终止时间(离岗时间),如何确定其教龄?
乡镇(街道)认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
20、原民办教师档案中个人简历如显示“十九岁开始任教”,没有标注年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1、由当时学校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教龄如何确定?
原民办教师被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回来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教龄。
22、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
23、原民办教师离岗后,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享受教龄补助?
可以享受。并且教龄补助将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进行代发。
24、原民办教师离岗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打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5、原民办教师离岗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6、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同时认定吗?
《方案》规定:“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各地对申报和受理工作要一次性布置与安排,认定工作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达到60周岁的人员进行认定,第二阶段对未达60周岁的人员进行认定。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认定后又找到新的证据的,可以进行再次认定和补发教龄补助。
27、印章如何使用?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初审核实过程中凡须加盖公章处,均用“某某县某某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材料审验章”,上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材料须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公章。县级审核认定刻专用章:“某某市某某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审核专用章”。市级核定刻专用章:“某某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核定专用章”。
28、是否收取认定费用?
不收。
29、发生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如已领取教龄补助的应追缴其教龄补助;人证作伪证的,除应严肃处理证人外,证人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人社局、教体局、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