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9065/201906-0006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16:00 |
发文字号: | 石政〔2018〕2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住建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7825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县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设计单位、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图纸会审。经会审后的施工图,方可作为工程预算编制依据。
第五条 项目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出会议记录。对于会审中涉及工程量增加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不能中断施工的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的紧急变更,论证与实施可同步进行,然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县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工程变更;
(五)工程实际需增减内容的变更;
(六)合同内暂定工程量和价款部分的变更;
(七)因法律、法规、规章正常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必要时)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论证并形成会议记录,按以下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一)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幅度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幅度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幅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报请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四)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幅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报请县政府县长批准后实施。
(五)新增工程量的造价以决算审计为准。工程变更新增工程量的计价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单价为计算依据,并按照中标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决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相关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三)工程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四)工程变更前后及合同范围之外隐蔽工程验收过程的影像资料;
(五)现场勘查论证的会议记录;
(六)变更申请表;
(七)工程变更审批表;
(八)书面申请;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需提交2个以上比选方案。
第十条 所有项目的工程变更文件、变更前后影像资料、书面申请和领导批示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客观、准确描述变更项目的位置、做法和原始几何尺寸,不得以工程联系单代替工程签证单。明显违背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履职,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应赔偿有关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有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9日县政府发布的《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石政〔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