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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89065/201906-0006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12 19:28
    发文字号: 石政〔2018〕2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7825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石政〔2018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2

    (此件公开发布)


    石台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价款

    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编审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资金安全高效实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货币的种类、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货币种类、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优质工程计价办法;

    (九)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十)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 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依据《石台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

    第八条 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结算的条件:

    1.工程验收合格且取得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具备完整的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

    (二)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单位审查;

    2.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承包单位所报工程量及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对合同内、合同外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接收工程结算资料,检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检查相关资料签章是否齐全。如资料不齐,应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4.县财政局、审计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项目建设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投资评审和决算审计;

    5.结算终审造价审定表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建设单位凭县财政局工程决算批复办理财务工程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而延期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工程结算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合同文件(组成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施工许可证、计划批复文件、其它);

    (二)工程结算资料及电子文档,主要包括:

    1.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2.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3.新增工程造价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4.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5.竣工图(经甲方、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6.设计变更图纸、变更单位(设计单位、甲方签字盖章);

    7.增加工程签证单、工程洽商单、工程联系单(甲方、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8.需询价主材资料(甲方、乙方、监理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9.工程开、竣工报告(甲方、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10.图纸会审(交底)纪要(甲方、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11.竣工验收证明书(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

    12.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检验、监督报告;

    13.中间计量资料;

    14.审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一份留档案室存档;

    (三)工程结算书必须装订成册,其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须盖执业专用章;

    (四)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手续齐备,结算时须提供原件方可予以确认;

    (五)工程变更单必须编号、归类。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责任人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各项已完工程的结算,配合县财政局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本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编审工程结算。对有以下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由县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限制其招投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初审及终审过程中,如发现竣工图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总价相差15%以上);

    (二)有意虚报、瞒报或高估冒算的(总价相差15%以上);

    (三)涂改原始资料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项目责任人,依据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材料审查不严,监督不力的;

    2)对高估冒算的未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提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工程价款结算未有规定事项,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59日县政府发布的《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石政〔201613号)同时废止。



    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12 19:28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