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9065/201906-0006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17:10 |
发文字号: | 石政〔2018〕2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4375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全县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拟建项目、当年未安排投资的在建工程或停缓建项目以及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建筑安装、市政设施、装饰修缮、园林绿化、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工程等各类土木建筑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需要县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各种融资等。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属于政府投资行为,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项目预算原则。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按项目编制,通过投资评审核定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竣工决算评审确定项目投资决算。
(三)绩效预算原则。将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工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严格预算编制的原则。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复文件及项目设计图纸,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必须真实、详细,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内容,不能留有空缺。政府投资项目中所涉及的大宗材料、物资及设备等,不得列入工程施工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八条 严格项目预算评审制。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严格执行预算审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前,须将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图纸等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及时下达预算批复。对项目预算超过资金安排预算的,应及时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档次、增加投资额。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增加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好项目资金,按《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变更方案报批。对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增加的工程量,不得予以认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条 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应按照项目资金安排来源渠道,附有效资金安排证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计划、预算、程序、进度拨款。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须填写《石台县基本建设资金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拨款,填写《石台县基本建设资金进度拨款申请表》,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项目进度款。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监理合同等。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进度。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未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前,按合同价拨付70%;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审定价格的97%;预留3%工程尾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拨付。
第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手续不规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工程结算、竣工财务核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专账核算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设置基本建设专账,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严格报表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批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十八条 严格竣工决算评审制。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书和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收到竣工决算书后及时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决算书报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由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依据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及时批复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严格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制度,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经县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方可做为固定资产入账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2016年5月9日县政府发布的《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石政〔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