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6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它 |
成文日期: | 2016-05-31 | 发布日期: | 2016-06-03 19:54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2016〕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4375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201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石台县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财政涉企专项资金规范、公平、有效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4〕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对象。
上级财政补助及县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各类通过认证、认定或者荣誉奖励的后补项目资金。
第三条 绩效评价范围。
上级财政补助的企业发展资金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未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组织形式。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管理。
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与监督,对评价结果应用进行监督检查。涉企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整改落实、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涉企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的对象和范围,将完工验收合格涉企名单于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项目批复内容实施完成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增加就业、新增产值、税收贡献度等;
(三)项目投入情况,包括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县政府确定需要评价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式。
绩效评价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合理评价方法,力求简便易行有效。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评价结果分为优、中、差三类。得分≥90分的为优,70≤得分<90的为中,得分<70分的为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以上的企业,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项目申报指标有限情况下应以评价结果为好的企业优先申报。评价结果为差的企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为该企业申报项目,不得拨付项目余款,并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上加载该企业的不良信息,列入黑名单。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一旦发现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同时三年内不得为该企业申报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信息管理。
财政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束后,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上报县政府,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涉企主管部门和企业。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绩效评价情况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绩效评价费用管理。
绩效评价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责任。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指导监督以及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发现存在第三方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绩效评价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结果的应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余款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要求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发现上报的企业相关资料不真实、存在虚假的,或者应纳入评价范围而未上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项目或拨付资金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