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03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03-09-19 | 发布日期: | 2003-09-22 10:55 |
发文字号: | 石政〔2003〕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石台县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财政局社保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4553 |
关于印发石台县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200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关于财政支持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石台县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石台县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保障发放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9月18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9日
石台县关于财政支持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暂行办法
为切实贯彻中央和省委两个61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在国家、省统一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根据“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县、乡(镇)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按时全额供给。
2.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3.县级财政供给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地方补贴,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单位和主管部门均无力解决的,年终由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县财政帮助解决。
4.乡镇财政供给的离休干部地方补贴,由乡镇列入工资账户,随月发放。
5.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地方补贴,实行单独统筹发放,具体办法另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6.县、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维持现行渠道和办法,由县财政统一保障供给。
7.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具体办法另定。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机制的正常运行。
8.县财政每年初安排10万元预算资金,用于弥补统后
当年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不足。补助资金结余,滚存下年继续使用。
9.县财政每年初安排4万元预算资金,用于解决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地方补贴实行统筹发放后的资金缺口。
10.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石台县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形势,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医疗服务水平,规范医疗行为,防止浪费,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办国有、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企业离休干部”)。
二、医疗费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筹集,由企业主管部门从离休干部原所在企业改制的资产变现中,按每位离恢干部每年3500元标准,提取10年医疗统筹费,一次性足额缴入县社保财政专户。所在企业已改制结束,已提取但未缴入财政专户或未足额提取3.5万元医疗统筹费的,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缴纳,没有足额交清的,县财政部门将扣拨该部门财政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预算资金,补助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结余资金滚存下年使用。统筹资金仍不敷使用时,由财政另行统筹安排。
三、医疗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管理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个人账户资金根据企业离休干部上年度医药费支出和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实行一年一定。2004年进入统筹的企业离休千部个人账户定额为2000元。企业离休干部就医(门诊、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年终结余发给本人作为保健费用;年度内实际发生医药费超出个人账户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实报实销。企业离休千部本人不承担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六条 企业离休千部医疗保障管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老干部局、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负责管理。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企业离休千部医疗费的管理和支付,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老干部局及离休干部的监督。
四、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
第七条 为企业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双方应就各自责任、权利、义务签订协议。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企业离休千部凭《离休干部就诊证》和专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处方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离休干部本人保管供报销时使用。门诊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月凭发票、病历、处方等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企业离休干部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凭发票、病历、处方等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企业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属公费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县医保中心同意可予以记账,记账费用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九条 企业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可由家属代签,但须加说明。对未签字的记账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子支付。
第十条 企业离休干部在一日内原则上不应发生数次门诊医疗费角。无特殊情况,除首诊费用外,其他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企业离休干部住院患者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实行每日费用清单制,建立住院记录台帐,同时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方案,确保医疗质量。企业离休干部住院后1日内医疗机构应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门诊留院观察不能超过7日。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对挂床留医、搭车就医以及明显与就医企业离休干部病情不符的治疗、用药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离休干部患病因本地医院确实难以确诊或难以诊治需转外地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垫付,然后凭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因病情需请外地专家会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可予报销专家会诊费,外请专家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企业离休干部去外地探亲须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在探亲期间患病的,可就近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和病历(出院小结)、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第十五条 异地安置的企业离休干部在居住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发票、病历(出院小结)、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第十六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药品使用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原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用药控制在准字号药品范围内,以保健、滋补为主要功能的健字号、食字号保健品、保健食品以及中药补品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企业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对确认的合理费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90%,余下的10%部分待年终考核后视考核结果支付,具体办法按县医改领导小组石医改[2001]1号文件执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县委老干部局将每位老干部医药费实际发生情况在老干部内部通报,并组织老干部代表,对住院费用和门诊大处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以便互相监督。
五、附则
第十九条 为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成立由县委分管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和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老干部局、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保障监督协调小组,负责对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条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所需的业务费用,由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先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医疗保障前发生的医药费,仍按原渠道和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老干部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石台县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保障发放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皖办[2001]61号)和池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和财政支持机制的通知》(池办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离休干部地方补贴的发放实行社会统筹。
二、统筹的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地方性补贴的社会统筹范围为全县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企业离休干部”)。
第四条 地方性补贴的统筹项目为原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109元,参观考察费每人每年200元,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50元,原定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承担的丧葬费补贴1000元。今后新出台的补贴项目比照我县财政供给对象,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三、统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企事业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统筹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解决发放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的资金缺口。
四、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地方性补贴统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地方性补贴统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开设“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社保局开设“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支出账户”,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的发放,社保局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统筹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县社保局“地方性补贴支出账户”,由县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附则
第十一条 企业离休干部地方补贴按照“单位尽责、财政支持”的原则进行保障,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统筹资金后,其离休干部地方补贴方能纳入统筹范围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极少数已经破产、倒闭的特困企业,或已改制按原规定预提不足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申请,县委老干部局会同组织、财政、劳动等部门联合审定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企业离休干部补贴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老干部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