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
  • 登录
  •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1003-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0-03-16 发布日期: 2010-03-16 11:48
    发文字号: 石政办〔2010〕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自规局利用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72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201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用地需求矛盾日益突出,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国有土地的征收、储备和交付使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交易市场,又好又快地推进各项工程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交付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经营管理机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的经营机制,依法管地、依法用地。

    1、严格土地征收和收储程序。县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调度土地储备事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实施征收和收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征收和收储土地使用权。

    2、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储备程序。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储备的,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拟定集体土地征收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告、登记和补偿后,将征收为国有的土地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

    3、严格国有土地收储程序。凡涉及国有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在支付补偿费用或签订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加强对储备土地供应前的管理

    储备土地在实施供应前,经县政府批准,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临时管理。

    1、集体土地征收储备并支付完补偿费用后,在土地供应前,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对征收储备的土地进行管理。

    2、国有存量土地收储并支付完补偿费用后,在土地供应前,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收储的土地进行管理。

    3、对已储备而尚未实施供应的国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临时管理委托书给相关乡镇或单位,明确管理责任。受委托管理的相关乡镇和单位应加强管理,在收储土地的权属范围内,不得进行农作物种植,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对外进行租赁使用。

    4、需要对交付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如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 ),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县建委、公安、城市管理、水务、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

    三、加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付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或项目建设开工时间按时交付土地。交付土地的责任单位为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通知书到相关土地交付的责任单位,通知书中应明确土地交付责任单位、交付日期和项目建设内容等。

    2、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交付,由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拆迁或农户的搬迁,并按时交付净地

    3、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交付,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拆迁或搬迁,并按时交付净地。对涉及交付宗地上的通讯、水、电等杆()线迁移工作由其产权部门负责按时完成。

    四、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土地的储备、交付使用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县重点项目和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因责任单位工作不力,致使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将严格责任追究。

    1、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因土地未按时交付而产生的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赔偿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2、因土地未按时交付,致使重点工程项目未按期开工,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土地交付责任单位除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外,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将依照有关规定,按失职、渎职进行责任追究。

    3、在土地交付中,如出现干扰、阻扰土地交付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交付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责,通力配合,全力推进全县项目建设和城乡建设的进程,确保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0-03-16 11:48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