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506-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5-06-11 | 发布日期: | 2015-06-11 17:23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2015〕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财政局农村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4374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石台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涉农资金管理,创新涉农资金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包村(含社区,下同)干部就近就地监管涉农资金的优势,按照涉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包村干部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重点监管乡镇补贴类资金、涉农项目类资金和村级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切实抓好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三个环节,确保涉农资金安全。
第三条 乡镇直属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包村干部提供涉农资金监管相关政策、信息、资料等,以利于包村干部掌握涉农资金监管信息,便于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 包村干部负责涉农资金日常监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台账等。包村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监管工作交接手续,并对交接前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惠农补贴类资金监管
第五条 包村干部应参与审核所包村惠农补贴农户基础息,参与审核每个发放批次各项惠农补贴申报信息,并督促村委会确定专人定期更新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补助对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惠民政策宣传到位。
第七条 包村干部应严格监督补助对象的评议程序,参与补助对象评议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报的补贴对象花名册上签字。
第八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及时将补助对象评议结果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组织调查,及时反馈,协助解决,确保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程序规范。
第三章 项目类资金监管
第九条 包村干部应全程参与所包村项目建设的规划、招投标、公示、实施、验收、决算等环节,并在相关监管资料上签字。
第十条 包村干部应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不得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包村干部应主动了解已批复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积极参加项目招投标和村级自建项目的相关会议了解招投标信息,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情况、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对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对每个项目的检查不少于3次,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中涉及项目工程量变更,包村干部应参与
现场查看,并在项目工程量变更清单上签字。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决算审计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决算单、报账资料上签字。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村委会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村级“三资”监管
第十七条 包村干部应监督村委会严格执行村级“三资”有关管理制度,将收入及时缴入“三资”账户,支出应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八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收益和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督促村委会每年进行资产、资源清查,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包村干部应监督村委会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协助防范债务风险,不得随意举债,并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债务。
第二十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级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集中汇审,实行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按期将村级“三资”管理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每年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确保村民对“三资”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督查,定期不定期对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县涉农相关部门应配合县财政局充分利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软件系统,及时向各乡镇传递涉农资金信息。各乡镇涉农部门应配合财政分局利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软件系统,及时上传乡镇涉农资金公开公示、抽查巡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直部门在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应主动将项目资金相关信息通报给乡镇,以便于乡镇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包村干部。县直部门应严格审核涉农项目资金报账资料中的包村干部签字情况,对未签字的不予办理报账拨款。
第二十五条 包村干部必须按要求在相关报账资料上签字,乡镇财政分局应严格审核报账资料相关人员签字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报账。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村“两委”应积极主动配合包村干部开展涉农资金监管工作,共同为包村干部做好涉农资金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将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开展情况、监管效果与包村干部的年度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