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909-0007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17:21 |
发文字号: | 石政〔2019〕21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2121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石政〔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着力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保障乡镇政府高效运转,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通过不断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鼓励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保障乡镇基本支出,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统筹推进乡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划分事权。根据全县财政保障能力和县乡财政支出责任,科学合理配置县乡财力,使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二)突出基本保障。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和民生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三)实施奖惩措施。落实乡镇政府发展区域经济和振兴乡村的主体责任,鼓励乡镇争先进位,加快发展,多收多得,少收少得,超收奖励。
(四)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统一城乡财政供给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并对乡镇政府给予适当倾斜,促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五)防范债务风险。锁定乡镇政府存量债务,逐步化解乡镇政府存量债务,确保债务风险可防可控。
三、主要内容
立足我县未设置乡级金库和已实施“乡财县管”的实际,结合各乡镇税源不稳定等客观情况,对乡镇实行“基本保障加激励”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乡镇财政收入预算安排
各乡镇政府要大力发展乡镇经济,培植地方财源,并根据本乡镇税源摸排情况,编制各乡镇年度收入预算,支持和协调县税收征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收入征管,努力做到按属地原则足额征收,全额缴入县金库。县税务局、财政局要对各乡镇税源情况进行摸排,结合各乡镇编制的年度收入预算,以及各乡镇历年收入情况,综合核定各乡镇年度收入指导性预期目标,并纳入全县综合考核目标管理。
各乡镇财力收入预算根据县财政一般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加超收地方所得返还补助收入,以及新增实体企业奖励收入等情况编制,在报经乡镇人代会批准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二)乡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
乡镇基本保障支出实行零基预算法测算核定,每年由县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并纳入县财政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各乡镇应依据预算数编制具体明细支出预算,在报经乡镇人代会批准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具体支出核定方式如下:
1.人员经费。按上年度末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表的实际标准据实核定(含工资表组成项和公务员车贴),执行中乡镇当年人员调进(出)、工资调整等相关支出据实调整预算;年终一次性奖金、地方津贴补贴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根据县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根据《工会法》中“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的规定,年终根据乡镇实发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公用经费。根据全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对8个乡镇按基本保障定额、差异化份额、特定区域经费进行分别核定,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接待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人员支出等方面,实施“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支留用”方式管理,均衡调度。
(1)按基本保障定额核定:根据上年度12月份财政供给在职人员的人数和参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二类标准核定(即:县直主管部门标准,2019年标准为1万元/人);
(2)按照差异化份额核定:按乡镇总额480万元,再根据上年度《石台统计年鉴》统计的乡镇年末人口和面积规模,按补助系数各占50%分别核定;
(3)特定事项或区域补助经费:安排各乡镇脱贫攻坚等工作经费30万元(仅脱贫攻坚期内)、招商引资工作补助经费5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车.年;安排仁里镇城区管理经费200万元(县财政审核支付);安排七都镇七井分中心补助经费15万元。
为保证各乡镇基本运转,对上述三项测算后人均公用经费不足3万元/人.年的乡镇,按人均3万元/人.年予以补齐。
3.村居经费。按县财政年度下达的补助指标核定。
4.专项经费。因特定事项,县主管部门在其本部门预算指标范围内下达给各乡镇的专项指标,或为完成特定任务,经县政府批准补助给乡镇的专项资金,作为县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同时,将以前年度出台的需县乡分担的专项经费改为县财政承担,县乡财政年终据实结算。
(1)社保专项资金。乡镇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抚恤、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其他农村社会救济等根据有关文件核定的指标,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乡镇。
(2)脱贫攻坚经费。在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扶贫专干经费及村干部相关费用,分别根据《关于印发石台县村级扶贫专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人社〔2017〕75号)和《关于印发石台县村干部脱贫攻坚正向激励与工作成效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扶领〔2018〕67号)规定据实核定。
(3)土地出让收入。乡镇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土地出让金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2010〕21号)规定,作为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补助到乡镇。
(4)其他专项补助。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定事项追加的经费,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到乡镇。
(三)乡镇财政增收奖惩措施。
1.完成收入预期目标奖惩。乡镇年度收入预期目标如期完成的,目标任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目标任务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用于弥补乡镇公用经费;对不能完成年度收入预期目标的,与乡镇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挂钩(由县财政局在每年年终核实后,报县政府审定)。
2.超收入预期目标奖励。乡镇年度收入预期目标如期完成且超收的,对超收预期目标收入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方法计算返还补助,具体方法是:超收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按超收部分地方所得(按乡镇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同比例计算,下同)的50%补助乡镇;超收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的,按超收部分地方所得的40%补助乡镇;超收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超收部分地方所得的30%补助乡镇,主要用于乡镇民生支出。
3.新增实体企业奖励。乡镇新增实体企业(指在当地注册且持续稳定经营的),自投产经营产生税收之日起,前三年另外按税收地方所得数奖励乡镇,奖励金额采取分段累计方法计算,具体方法是:年纳税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税收地方所得数30%奖励乡镇;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所得数的20%奖励乡镇,用于支持乡镇经济发展(由县税务局、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相关事项
(一)日常资金调度。乡镇人员经费、对村和社区的补助按实际审批的额度实时调度。乡镇公用经费根据预算数每月均衡调度,原则上与乡镇人员工资发放时间同步。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按核定指标和用款需要及时调度。
(二)县乡年终结算。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村居经费、奖励或扣减经费均纳入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年终据实结算。
县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凡列入县级部门预算的指标,由主管部门拨付到惠农补贴资金专户、委托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部分,按县直主管部门谁下达指标谁列报支出的原则,不再列入乡镇支出;凡通过指标转移、追加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指标列支的部分,列入乡镇支出。
每年年终,县财政局负责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县乡财政结算事宜,并于次年初10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年县乡财政结算情况书面通知各乡镇政府。
(三)规范征管行为。新体制实行后,税收收入由县税务局按属地征管原则,组织征收、入库;县税务局应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乡镇之间调整税收收入。
(四)历史欠账处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对乡镇历史欠账问题进行甄别,对历年经县主管部门批准的财政供给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出等所形成的欠账,经批准后一次性追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指标,核销与上(下)级往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收入征管,规范收入秩序。各乡镇政府应积极对照年度预期目标,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大力培植财源,挖掘新的税收增长点,做好涉税基础数据传递和共享,协助县税务局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如期完成年度收入预期目标。县财政局、税务局应加强收入征管情况分析,及时掌握并通报各乡镇收入进度情况。
(二)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年初要依据本通知测算本乡镇年度财力情况,认真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将批准后预算报县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事务性支出,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绩效评价和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等财政管理制度。
(三)强化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各乡镇政府应牢固树立债务风险意识,坚持量财办事。严禁举债弥补收支缺口,严禁举债实施基本建设和政绩工程,严禁举债投入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严禁为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政府性债务发生。有历史债务的,应制定偿债计划,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财力逐步化解。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三年。《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石政〔2014〕34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