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907-0002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16:32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2019〕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促进硒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2944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促进硒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台县促进硒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石台县促进硒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县硒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摘帽,根据《中共石台县委、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高质量退出国家贫困县的实施意见》(石发〔2019〕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秘〔2019〕71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本县从事硒产品研发、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推广、加工销售并有意愿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研发推广机构等。
二、扶持原则
(一)坚持“先建设,后扶持;谁建设,补贴谁”的原则;
(二)坚持对重点贫困村优先扶持原则;
(三)坚持产业发展与扶贫带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扶持重点
(一)富硒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扶持。
1. 富硒大米。连片种植且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GB28050—2011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2. 富硒茶叶。连片种植且规模达到5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GB28050—2011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3. 良种繁育基地。新发展优质香稻良种对比试验基地,每个品种补助1000元,新发展优质香稻品种提纯复壮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新发展优质香稻良种繁育基地10亩(含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新发展优质香稻新品种示范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4. 富硒水果。连片种植且规模达5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5. 富硒蔬菜。连片种植且规模达3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6. 富硒畜禽。年出栏肉用黄牛20头以上,黑毛猪100头以上,山羊、肉兔200只以上,年出栏家禽1000羽以上,通过饲喂高聚硒植物饲料,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GB28050—2011标准的养殖场、企业、大户,给予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肉用黄牛每头300元,黑毛猪每头100元,山羊、肉兔每只20元,家禽每羽5元。
7. 富硒特产类。富硒薏仁、富硒食用菌、富硒坚果、富硒蜂蜜、富硒杂粮等参照富硒水果类执行。
(二)科技创新扶持。
1. 天然生物营养强化国际合作项目(NBP)首批研究基地扶持。依托国际硒学会,组织国内外顶级专家团队,开展硒在土壤—作物—动物—人体的食物链传输规律、膳食硒的吸收利用评价指标研究,探讨石台富硒产品与人体健康关系,提供实证性研究报告。每年安排扶持资金40万元。
2. 科技创新与服务。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支持县内有关企业与相关大学、科研机构共建富硒产业研究院、硒产品检测中心、硒科普馆、硒产业技术试验站及硒产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与服务机构。
(三)龙头企业扶持。
1.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在我县从事富硒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建(改造)加工厂房(车间)的,编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新引进(改造)富硒产品加工设备(生产线)的,编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 新产品研发补助。对于在我县从事富硒产品深加工企业,开发富硒新产品并实现批量生产的,按每个新产品给予1-3万元的补助。
四、程序流程
(一)主体申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研发推广机构、种养大户对照本办法所列基本条件和扶持标准,在项目实施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各实施主体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严格按照各产业生产技术规程和项目基地管理、技术管理、质量安全要求组织实施。
(三)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镇验收上报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上报主体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 资金拨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验收、硒含量检测结果和县级抽查情况,形成验收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兑付。
五、上述扶持资金均通过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来安排,相关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扶持办法由县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扶持办法有效期限2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