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1903-0001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03-28 16:53 |
发文字号: | 石政〔2019〕1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2944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
石政〔2019〕12号
为加强对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4月1日至7月31日为秋浦河、黄湓河、清溪河等河流的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二、禁渔期间,禁止捕捞或破坏河鱼自然繁殖、增殖行为,全县各集贸市场及流动摊贩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我县水域内进行捕捞的,按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按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按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禁渔期内,倡导文明用餐,自觉拒食小河鱼,共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
六、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6020806、110)。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