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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1903-0001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03-28 16:53
    发文字号: 石政〔2019〕1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2944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

     

    石政〔201912

     

    为加强对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41731为秋浦河、黄湓河、清溪河等河流的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二、禁渔期间,禁止捕捞或破坏河鱼自然繁殖、增殖行为,全县各集贸市场及流动摊贩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我县水域内进行捕捞的,按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按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按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禁渔期内,倡导文明用餐,自觉拒食小河鱼,共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

    六、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6020806110)。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19328

     

    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9-03-28 16:53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