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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311-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3-11-10 发布日期: 2023-11-13 19:56
    发文字号: 石政办秘〔2023〕6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财政局、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0796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秘〔2023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0日       

     

    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在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敢闯敢试、锐意进取,全面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扩量提质增效,夯实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基础,根据《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若干措施》(皖农经〔2022182号)、《抓实六项行动推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兴村工程的实施方案》(池集体经济组〔20202号)及《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池集体经济办〔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对象。适用于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村干部),不包括选派干部、挂职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

    第四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第二章  统计与核算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一个财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成本后盈余的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增量,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一个财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同比上一年度增长量。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经济资产通过发包产生的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收入,村级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上交的利润。

    (三)投资收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经营性收入,不包括:

    上级单位奖励和补助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及土地征用收入,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光伏电站收入,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处置,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等。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支出,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管理成本指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服务支出。

    第九条  现任村两委领导班子当年(含任期内)因发展村集体经济新增的债务,持有还款协议的,依据协议条款扣除当年利息;新增的发展村集体经济一次性借款利息一般应在本届任期内均摊扣除。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各乡镇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奖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的30%,且不超过20万元。

    1.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30%给予奖励。

    2.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40%给予奖励。

    3.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50%给予奖励。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对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量不低于2万元的村,按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的20%奖励村干部。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对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首次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首次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首次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科学分配奖励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奖励资金按村干部年基本报酬比例分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和一次性奖原则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个人奖励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40%;其他村干部根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绩效大小由所在村自行研究确定。统筹考虑当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表扬。

    第四章  申报标准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的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达到8万元(含8万元)以上,且保持较上年度总量不减;

    (二)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村级事务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

    (三)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效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村集体无不良债务。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村,不得申报奖励:

    (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

    (二)法规意识淡薄,存在破坏集体资源资产、侵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和违法经营等问题。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二)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成效显著、实绩突出。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的(包含基本称职);

    (三)乡镇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村干部在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于村干部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乡镇党委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村级申请。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经营性总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

    第二十条  乡镇审核。乡镇党委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经营性收益及村级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乡镇党委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党组织党员大会审议,审议结果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乡镇派员参加。决议结果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乡镇备案;乡镇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程序意识。各乡镇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关键环节,坚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坚持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3-11-13 19:56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