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404-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它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09:13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秘〔2024〕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石台县住建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6958、0566-6022743 |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政办秘〔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储藏室(车库),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二章 规范使用
第三条 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使用原则。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应确保储藏室(车库)的合法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治安、燃气、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安全使用原则。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应确保储藏室(车库)的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储藏室(车库)的使用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第四条 严禁利用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用于以下用途:
(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储藏室(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储藏室(车库)内使用(储存)燃气(液化气);
(三)储藏室(车库)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四)将储藏室(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小区储藏室(车库)外违规搭建附属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第三章 加强管理
第五条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乡镇各社区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小区储藏室(车库)使用情况日常巡查,发现储藏室(车库)使用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线索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社区将线索移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移送监管职责部门依法处理。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本社区、本小区内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情况加强管理,督促储藏室(车库)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使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登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的小区储藏室(车库)信息采集,并建账管理。采集信息应包括位置、类型(地上或地下)、所有权人(姓名、电话)、在用状态、使用性质等。无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做好登记管理。
(二)建立巡查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的小区储藏室(车库)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如实记录。无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由所在社区进行巡查。
(三)及时宣传劝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出和违反本意见使用的储藏室(车库)行为,要及时宣传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
第六条 【乡镇政府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对非物业管理小区储藏室(车库)登记管理、巡查工作;牵头做好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的整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安全规范使用储藏室(车库)意识。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进一步细化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负责督促物业履行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内储藏室(车库)信息登记采集、巡查、宣传工作,对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行为及时劝阻;负责储藏室(车库)影响承重结构的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案件移交工作;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反馈的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行为,发现不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送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储藏室(车库)及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改变外立面等违反规划行为的认定;从规划设计环节入手,实施全程监控,不得将储藏室(车库)变更设计成出租房、棋牌室等非储藏功能用房。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参与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定期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的及时劝阻和处理;负责储藏室(车库)改建、改变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县消防救援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储藏室(车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督查各部门履职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消防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储藏室(车库)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县教体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学校入学条件审核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家长租住安全房屋;配合有关部门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整治工作。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职责】配合储藏室(车库)违法改建后租赁行为的整治。
第十五条 【县司法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租赁合同经济纠纷调解指导工作;负责对各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县供水、供电、供气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储藏室(车库)所有权人私接使用水、电、气违规行为。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乡镇和社区、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工作,逐步消除储藏室(车库)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推进储藏室(车库)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各乡镇和社区、县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集中攻坚的强大合力。严防反弹,做好成果巩固。
第十九条 督查考核,全面落实。县政府办会同县安委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工作,督查各部门履职情况,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