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
  • 登录
  •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404-000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它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8 09:13
    发文字号: 石政办秘〔2024〕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石台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6958、0566-6022743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政办秘〔202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储藏室(车库),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二章  规范使用

    第三条 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使用原则。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应确保储藏室(车库)的合法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治安、燃气、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安全使用原则。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应确保储藏室(车库)的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储藏室(车库)的使用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第四条 严禁利用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用于以下用途:

    (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储藏室(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储藏室(车库)内使用(储存)燃气(液化气);

    (三)储藏室(车库)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四)将储藏室(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小区储藏室(车库)外违规搭建附属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第三章  加强管理

    第五条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乡镇各社区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小区储藏室(车库)使用情况日常巡查,发现储藏室(车库)使用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线索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社区将线索移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移送监管职责部门依法处理。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本社区、本小区内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情况加强管理,督促储藏室(车库)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使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登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的小区储藏室(车库)信息采集,并建账管理。采集信息应包括位置、类型(地上或地下)、所有权人(姓名、电话)、在用状态、使用性质等。无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做好登记管理。

    (二)建立巡查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的小区储藏室(车库)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如实记录。无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由所在社区进行巡查。   

    (三)及时宣传劝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出和违反本意见使用的储藏室(车库)行为,要及时宣传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

    第六条 【乡镇政府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对非物业管理小区储藏室(车库)登记管理、巡查工作;牵头做好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的整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安全规范使用储藏室(车库)意识。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进一步细化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负责督促物业履行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内储藏室(车库)信息登记采集、巡查、宣传工作,对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行为及时劝阻;负责储藏室(车库)影响承重结构的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案件移交工作;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反馈的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行为,发现不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送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储藏室(车库)及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改变外立面等违反规划行为的认定;从规划设计环节入手,实施全程监控,不得将储藏室(车库)变更设计成出租房、棋牌室等非储藏功能用房。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参与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定期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的及时劝阻和处理;负责储藏室(车库)改建、改变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县消防救援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储藏室(车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督查各部门履职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消防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储藏室(车库)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县教体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学校入学条件审核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家长租住安全房屋;配合有关部门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整治工作。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职责】配合储藏室(车库)违法改建后租赁行为的整治。

    第十五条 【县司法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租赁合同经济纠纷调解指导工作;负责对各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县供水、供电、供气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储藏室(车库)所有权人私接使用水、电、气违规行为。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乡镇和社区、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工作,逐步消除储藏室(车库)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推进储藏室(车库)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各乡镇和社区、县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集中攻坚的强大合力。严防反弹,做好成果巩固。

    第十九条 督查考核,全面落实。县政府办会同县安委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工作,督查各部门履职情况,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08 09:13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