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它 / 石政办秘 / |
名称: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石政办秘〔2022〕4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15 | 发布日期: | 2022-07-18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 |
石政办秘〔2022〕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石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任务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与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灾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调查评估
6 总结报告
6.1 善后恢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更有力措施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池减救〔2022〕2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关部门、机构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开展工作。
(4)依靠基层,全民参与。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作用,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农村、社区、学校及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委、教体局、科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融媒体中心、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石台分中心、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职责任务
2.2.1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抢险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纳;指导乡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县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应急防治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援任务,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县级药品应急储备;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农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县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受损水利工程。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县应急管理局: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县融媒体中心: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电信公司: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各保险公司: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2.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生产、自救、新闻宣传、作风监督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生产自救组:由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石台分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修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水利设施及住房,开展保险理赔,尽快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组成,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8)作风监督组:由县纪委监委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履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表彰先进、查处违纪行为。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县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与监测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我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
针对我县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预警
3.2.1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3.2.3 预警分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水利局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4 预警信息发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3.2.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 24 小时在岗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属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属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预警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实施危险区域管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6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灾情报告
4.2.1速报
有关乡(镇)政府、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后,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互相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属地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县政府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 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社会关注、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 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2)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
(2)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5)协调驻石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公安、消防、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根据需要,组织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8)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
(2)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省、市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已经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4.7 信息发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自身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较大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厅。
6.1 恢复重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石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等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7.3 装备、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通信、交通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建立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会同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为县政府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预案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4日印发的《石台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政办〔2015〕2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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