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石政办秘 / |
名称: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石政办秘〔2022〕3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咨询电话: |
石政办秘〔202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粮食应急预案》业经2022年6月9日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石台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
总则 |
1.1 |
编制目的及依据 |
1.2 |
适用范围 |
1.3 |
工作原则 |
1.3.1 |
以人为本、底线思维 |
1.3.2 |
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
1.3.3 |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
1.3.4 |
反应及时、处置得力 |
2 |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2.1 |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
2.1.1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 |
2.1.2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2.1.3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2.2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
2.2.1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2.2.2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2.3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
2.3.1 |
粮食保障组 |
2.3.2 |
监督检查组 |
2.3.3 |
宣传报道组 |
3 |
监测和预警 |
3.1 |
市场监测 |
3.2 |
粮食突发事件级别 |
3.2.1 |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
3.2.2 |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
3.2.3 |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
3.2.4 |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
3.3 |
预警 |
3.3.1 |
报警、接警和处警 |
3.3.2 |
先期预防措施 |
3.4 |
信息报告 |
4 |
应急响应 |
4.1 |
分级响应 |
4.1.1 |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 |
4.1.2 |
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
4.1.3 |
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
4.1.4 |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
4.1.5 |
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
4.2 |
新闻报道 |
4.3 |
应急终止 |
5 |
应急保障 |
5.1 |
粮食储备 |
5.2 |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
5.3 |
应急设施建设 |
5.4 |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
5.5 |
通信保障 |
5.6 |
培训演练 |
5.7 |
监督检查 |
6 |
后期处置 |
6.1 |
事后处理 |
6.2 |
表彰奖励 |
6.3 |
责任追究 |
7 |
附则 |
7.1 |
预案解释 |
7.2 |
预案实施时间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妥善处理粮食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石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1.3.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1.3.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4反应及时、处置得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及时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粮食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农发行石台县支行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1.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突发事件的状态,提请县政府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
(3)指挥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上级及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粮食突发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外县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6)召集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粮食应急供应有关事项;
(7)研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事项;
(8)完成上级及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2)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社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县应急管理局: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11)县民政局:负责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工作。
(12)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及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3)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应急经费开支。
(14)农发行石台县支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和县应急粮油采购资金的贷款。
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各类信息,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2)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承办会务工作。
(3)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各乡镇开展应急工作。
2.3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三个工作组,承担粮食突发事件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3.1 粮食保障组: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石台县支行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动用、原粮加工和不足粮源采购工作,落实应急供应资金,安排落实粮食运输,保障应急供应粮食及时、安全筹措到位。组织将成品粮投放应急供应网点,密切监测粮油价格动态,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开展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
2.3.2 监督检查组:县纪委监委牵头,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3.3 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粮食价格信息的测报工作,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了解和掌握 市场粮食信息,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相关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健全覆盖全县的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网点,指导列入全县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的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应急情况下,建立粮食信息快报和日报制度,向县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2 粮食突发事件级别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根据粮食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张程度,粮食突发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四个级别。
3.2.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包括本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本市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3.2.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本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如粮食短缺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或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等情况,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3.2.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两个以上县区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2)本市两个以上县区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 3 天。
3.2.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本县辖区一周内主要粮食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 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本县辖区内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3.3 预警
3.3.1 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3.2 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4 信息报告
3.4.1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粮食突发事件时,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及时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书面信息必须在1小时以内上报;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状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价格和供需动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备足粮源,做好储备粮加工、运输、销售的准备工作。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定粮油加工企业为应急时期的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后的成品粮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及粮油零售企业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部队、学校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除采取Ⅳ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粮食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粮食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4.1.3 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除采取Ⅲ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县政府协调有关粮食产区,组织粮食购入,统一安排供应。
4.1.4 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必要时报请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1.5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本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调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调用省级储备粮,直到报请调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是: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按照全县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财政局、农发行石台县支行等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
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县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 新闻报道
宣传部门必须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食政策、应急措施以及粮食市场供需情况。新闻发布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
4.3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充足,群众情绪平稳、社会秩序安定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根据国务院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都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石台县支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5.2.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5.2.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站、军粮供应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5.2.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公司直属库、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5.2.4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本县辖区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县政府调度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
5.2.5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5.2.6资金和费用处理
农发行石台县支行应积极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
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在应急状况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办法。
5.3应急设施建设
县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5.4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管理,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制假售假及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5.5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5.6培训演练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5.7 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预案相关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事后处理
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为保证县级储备粮安全,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在六个月内,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同时,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及时进行审核、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石台县支行会同粮食收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 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没有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3)违抗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阻碍、干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
(4)贪污、挪用粮食应急供应经费或盗窃粮食应急供应物资的;
(5)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有关人员擅自离岗、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6)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台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石政办〔2010〕20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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