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石政秘〔2022〕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驻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为更好帮助企业减本降负,创优营商环境。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18〕185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一等、二等和三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5元、3元和2元分别调整为4元、2元和1元。
二、以上政策调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