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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秘〔201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建立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统筹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等提升消费品质、优化消费环境方面的工作;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织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经信委、县卫计委、县旅发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行,县消保委、县金融办、县邮政公司。
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需调整成员单位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报召集人同意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士参会。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