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
  • 登录
  •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603-0005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26-03-16 发布日期: 2026-03-20 12:20
    发文字号: 石政办秘〔2026〕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政策咨询电话: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秘〔20268

     

    各乡镇人民政府,牯牛降风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补办法》业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16

     

    石台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补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下好创新先手棋,全面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1.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企业首次成功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0.5万元,每年重新评价并通过的企业给予奖励0.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

    2.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填报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研发费用总量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支持1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持2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支持3万元。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 加强与高校院所全方位合作,共建产教融合示范区,围绕全县产业技术瓶颈,依托安徽省富硒功能产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平台载体,引导县域内企业通过产研院实施揭榜挂帅开展研发攻关。揭榜挂帅科技研发项目经县级立项的,给予该项目不超过总投入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4. 对新认定的高水平新型产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依托安徽省富硒功能产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平台载体开展产学研合作,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际支付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支付额20%奖励(依据当年实际支付额的发票和转账凭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 对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转化、产业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给予补助(依据当年实际支付额的发票和转账凭证)。

    7. 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管理服务

    8. 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构建高层次人才团队

    9. 采取全职引进+柔性合作+共享共用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硒产业优秀工程师人才,推广星期天工程师”“轨道工程师等模式,柔性引进人才支付年薪超过15万元的,给予用人单位超过15万元部分的50%奖励,单个人才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用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 对民营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促成的技术转换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

    11. 安排科技自主创新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推进省市对县区科技考核指标争先进位、开展省级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技普及、国防科技动员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附则

    12.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石台县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或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发生环保或安全生产等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除外。

    13.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县同类型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4. 申报对象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任何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取消其三年内相关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5. 本办法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16.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26年度2028年度。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6-03-20 12:20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