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
(十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属独立核算单位
本年收入合计673.1万元,全部属于财政拨款收入。
本年支出合计67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8.2万元,占59.16%;项目支出274.9万元,占40.84%。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2015年决算534.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398.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其他检察支出”决算274.9万元,主要用于院本级部分办案业务支出、专项宣传支出,控告、申诉、举报、申诉办案和维稳工作支出,本级信息化办案业务、办案设备购置及监所标准化改造,本院部分办案业务支出、专项宣传支出、干警业务培训、专项设备购置、警务用车购置及警务区改造。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26.9万元,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24.6;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3。
3.“医疗卫生”2015年度决算12.1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12.1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机关医疗保障方面。
4.“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30.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30.5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干警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
石台县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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