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
(十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属独立核算单位
三、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四、石台县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637.93万元,支出总计637.93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3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5.17万元,降低5.2%,主要原因是我院建设科技强检项目,导致2015年项目支出较多。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37.93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637.93万元。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37.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6.88万元,占81%;项目支出121.05万元,占19%。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637.93万元,支出总计637.93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3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5.17万元,降低5.2%,主要原因是我院建设科技强检项目,导致2015年项目支出较多。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37.93万元。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37.93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35.17万元,降低5.2%。主要原因是我院建设科技强检项目,导致2015年项目支出较多。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40.81万元,支出决算为637.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基本支出516.88万元,占81%;项目支出121.05万元,占19%。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305.37万元,支出决算为383.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5.5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
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数位25.6万元,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管理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它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73.16万元,支出决算为121.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9.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完成,支出减少。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年初预算为24.02万元,支出决算为56.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6.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死亡抚恤金。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 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 13.44万元,支出决算为 13.52 万元, 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6%,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一致。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 24.82 万元,支出决算为 31.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27.1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追加住房公积金。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37.9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31.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84.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石台县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度石台县检察院运行经费383.4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石台县检察院没有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石台县检察院共有车辆5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以上的大型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石台县检察院按照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的原则,对2个项目支出编制了绩效目标,涉及财政资金84万元。全年共组织对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财政资金84万元。评价结果显示,支出项目达到了预期绩效目标。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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