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2022年,县审计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政务公开办的大力指导下,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审计信息公开,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高效、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现将我局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石台县审计局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年度工作落实,细化工作任务,不断加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回应关切、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重大政策跟踪落实、重点民生领域、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围绕职能,突出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不断提升审计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2022年,我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审计信息246条。重点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及部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结果情况、重大政策跟踪落实审计情况、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等进行公开,如:公开2022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财政资金预决算、四个季度重大政策落实审计情况等;对我局2022年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情况进行公开;公开审计相关的政策法规等。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2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上级要求的必须全面公开,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职能。不断完善信息发布的审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县审计局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完善县政府网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优化栏目,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被审计对象及群众最关切、最直接等一系列问题,对原有内容进行再拓展和再细化,确保审计公开等重点领域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五)监督保障。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股室年度考核内容,与业务工作、业务考核并重,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县政务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测评,及时对照第三方考核结果认真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补差补缺,限时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2022年度我局对外发布信息后未收到群众有关意见和建议,也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本级政策解读数量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深度有待进一步加深;由于政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公开的格式上还不够完全统一;针对政务公开的新形势新要求,相关领域的学习仍需加强,工作人员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情况: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平台规范建设、日常监管等工作落实到位,推进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稳步提升。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手段,注重条线横向联系、纵向指导的沟通协调机制,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能力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