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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9XU/202105-0005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县属国有企业权责管理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石国资委〔2021〕16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石台县县属国有企业权责管理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7 14:56 来源:石台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县属国有企业权责管理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进一步厘清县国资委与县属国有企业之间权责管理事项,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权责事项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县政府出资的企业,包括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县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县国资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依规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着力提升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企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为方向,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权责管理事项内容

第五条  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将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定后,报县国资委审批。县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公司章程依据规定进行审核,及时予以批复,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企业的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坚持聚集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企业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外进行投资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投资计划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委备案),加强投资风险管控。

企业投资指企业在境内以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和其他投资。投资管理按以下程序执行:

1、企业单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按投资管理规

定,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同时报县国资委备案。

2、 企业单项投资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

由企业按投资管理规定,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3、 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按投资管理规

定,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县国资委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企业监督内控管理。

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加强财务及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物资采购、安全生产,招投标管理以及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等内控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委备案)。同时,按规定向县国资委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县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企业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

企业涉及资本(股本)变动以及产权转让的,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拟定方案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县国资委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因经营需要须改制重组的,应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县国资委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规定,县国资委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依据企业报送的经营预算、决算合理确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监督企业按时足额上缴。企业应根据要求编制经营预算、决算报县国资委审定,并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管理。

企业应按照 “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要求,结合功能定位以及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合理分配定岗定编,明确岗位职责。同时结合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县国资委审批。企业要制定内部工资管理制度以及岗位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报县国资委备案。

县国资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批复,并于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企业选人用人管理。

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石台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应加强内部选人用人管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岗位,实行定岗定编,制定企业选人用人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委备案)。县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管理,企业每年年初向县国资委申报用人计划,经县国资委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用人计划的,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章

第十三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