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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112-0013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7
废止日期: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2-07 09:58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县质发办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了《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210(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县质发办(县市场监管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 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县质发办联系人:杨荭,   电话: 6029395

邮箱:  1274592660@qq.com

石台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7

附件1:

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10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全力推进质量提升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石台县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质量品牌

1.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 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

3.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其中一项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通过年度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0.25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认证的企业, 给予2万元补助;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 0.5万元补助。

4.对在我县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县检验检测机构成功申报省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标准研制

5.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推动标准实施

7.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8.获评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五)鼓励标准创新

9.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奖励。

10.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六)支持标准化组织建设

12.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

13.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4.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5.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6.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7.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授予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8.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企业担保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万元。

19.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20.对开展发明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30家或年新增15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八)缺陷产品召回

21.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5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

三、奖励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本政策与我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我县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本政策适用于2022-2025年,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县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文件名称

修改

意见

建议

修改

依据

理由

单位主要负

责人意见

填表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