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已完成《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和意见,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给县发改委,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俞海升,联系方式:6028625;邮箱:250669335@163.com。
2021年12月24日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交付委托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体系和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 交通、水利工程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合同中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房建和市政基础类代建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其它类代建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
(二)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拆迁等手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协助代建单位完善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三)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全过程参与质量监督工作,对代建单位施工进度提出监督建议;
(四)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接收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
(五)参与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等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根据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能评、安评、消防、林业、地震、人防、水保、用电等报批手续;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三)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四)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事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审批按《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不变。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代建项目工程量变更,先由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再由委托单位按照《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资料,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督查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结算书,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书,由委托单位报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资金支出由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委托单位按照《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申请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单独列支,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非县直部门的,应先征得县直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10%,在工程保修期满且竣工决算结束后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条 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和评价。代建单位应根据要求负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