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为更好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土地极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帮助企业减本降负,创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关于调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相关意见可发送至邮箱:2906223458@qq.com 。
联系人:朱姊萱 联系地址:仁里镇金钱山北路446号 联系电话:0566-6028355
附件:1.《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附件1: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文件精神,更好帮助企业减本降负,创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现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18〕185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一等、二等和三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5元、3元和2元分别调整为4元、2元和1元。
二、以上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调整背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文件,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营商环境攻坚行动,为石台企业减本降负。
二、意义作用
2019-2021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征收182万元。其中一类土地149万元,占比81.8%;二类土地16万元,占比8.8%;三类土地17万元,占比9.4%。预计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每年可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约51万元,绝对减收金额约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0.3%,对组织收入工作影响较小。从降幅上看,相对下降幅度较大,企业获得感较强,符合县政府对企业“提质扩量增效”的要求,对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积极作用。
三、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 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适应的使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次拟调整的具体建议
本次拟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涉及我县全部三类土地。调整的建议是,一、二、三类土地从每平方米5元、3元、2元降为4元、2元、1元。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文件名称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
意见
和
建议
依据
及
理由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