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工作部署,促进驻石金融机构不断改善服务,持续增强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局依据池州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池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综合评价细则》(池金领〔2022〕1号)和《池州市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细则》(池政秘〔2021〕41号)文件,结合本县金融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修订了《石台县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二、起草过程。2022年3月我局依据《池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综合评价细则》(池金领〔2022〕1号)和《池州市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细则》(池政秘〔2021〕41号),修订了《石台县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意见稿)》,经多次调研论证、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3月22日征求了人行石台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担保公司等多部门意见,同年4月18日提交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石台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评价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评价对象。即对中国人民银行石台支行、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部分,评价期限。以一个完整工作年度为期限进行考核。
第三部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主要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石台支行、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从“信贷投放、存贷比、不良贷款‘双控’、政银担合作、金融创新产品、税融通、融资成本、纳税规模、首贷户、政策落实情况”等10项指标进行考核,共计100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名。
第四部分,评价程序。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人行进行评定;人行的考核由县政府结合全县金融机构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部分,评价激励与约束。对考核排名前三的商业银行授予“石台县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考核得分达到80分,授予“石台县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人行考核得分达到80分,授予“石台县金融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取消评价资格;对当年考核倒数第一的金融机构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金融机构适当调整代发工资账户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
第六部分,其他。该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出台意义。本次修订《石台县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是为促进驻石金融机构不断改善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拓展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增强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政策咨询单位:石台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胡昭;联系方式:0566-6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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