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台县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30日
石台县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为促进驻石金融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不断改善服务,不断加大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力度,特制定本考核评价细则。
一、评价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石台县支行,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二、评价期限
每个完整工作年度。
三、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
为增强考核工作科学性,将全县现有8家商业银行和1家政策性银行进行考核排名,农发行石台支行单独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石台县支行依据县政府考核结果和全县金融机构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内容由“信贷投放、存贷比、不良贷款‘双控’、政银担合作、金融创新产品、税融通、融资成本、纳税规模、首贷户、政策落实情况”等10项组成,共计100分。
1. 信贷投放(40分)
(1)年度信贷目标完成情况(20分)。以各银行实际完成政府年度信贷投放计划为考核依据,完成信贷投放计划得14分,每增加(减少)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6分。负增长不得分。
(2)信贷净投放(10分)。年末净投放3000万以上的银行,当年信贷净投放第1名的银行得分为10分,第2名得分9分,依次递减;3000万以下的不得分。
(3)普惠小微企业贷款(10分)。主要考核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8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2分。
2. 存贷比(15分)
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2分,最多加(减)3分。
存量存贷比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2分,最多加(减)2分。
3. 不良贷款“双控”(6分)
不良贷款率与全县平均水平持平的得1分,每减少(增加)0.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不良贷款余额与上年末持平的得2分,每减少(增加)100万元的加(减)0.5分,最多加(减)2分。不良贷款率维持在0.1个百分点之内的金融机构该项指标为满分。
4. 政银担合作(10分)
与本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风险分担业务的,以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为考核依据,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在银行排名第1的得10分,排名第2的得9分,依次递减,未开展业务合作的得0分。对银行承担的20%风险敞口部分,合作银行要求企业提供额外担保的,不纳入统计。
5. 金融创新产品(5分)
以各银行当年围绕县域“五大新兴产业”发展打造专属信贷产品,促进信贷投放,解决融资难题为考核依据同类银行当年累计发放额排名第一的银行得5分,其他银行以第一名发放额为标准,第N名得分=(第N名发放额/第一名发放额)*本项总分。
6. 税融通(4分)
以各银行当年税融通贷款累计发放额为考核依据,当年税融通贷款累计发放额在本类银行中排名第一的得4分,第二名得3.5分,依次递减。
7. 融资成本(5分)
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控制在当年12月份LPR利率1.3倍(含1.3倍)以内的得5分,每超过0.1倍扣1分,扣完为止。
8. 纳税规模(5分)
以各银行当年纳税额为考核依据,当年纳税额排名第一的银行得5分,第二名4.5分,依次递减,不纳税不得分。
9. 首贷户(3分)
以各银行当年新增的首贷户为考核依据。同类银行当年新增首贷户最多的银行得3分,其他银行以第一名新增首贷户数为标准,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首贷户数/第一名新增首贷户数)*本项总分。
10. 政策落实情况(7分)
以各银行执行地方政府政策落实(银企对接、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等)的实际情况,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打分。
农发行石台支行单列考核,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20分)、贷款增速(20分)、存贷比(20分)、信贷净投放(10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10分)、不良贷款“双控”(20分)考核,计分方法同其他银行。(其中: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8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2分,最多加(减)2分。存量存贷比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8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2分,最多加(减)2分。贷款增速达到全县贷款平均增速得16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4分,最多加(减)4分。)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1.担保业务情况(基本分36分,满分50分)。
(1)新型政银担业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20分,满分25分)。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减少)10百分点,加(减)1分。本项得分,最高为25分,最低为零分。
(2)放大倍数(基本分10分,满分15分)。放大倍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减少)10百分点,加(减)1分。本项得分,最高为15分,最低为零分。
(3)在保余额增速(基本分3分,满分5分)。当年末在保余额增速为正得基本分3分,每减少10百分点,减1分。本项得分,最高为5分,最低为零分。
(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基本分3分,满分5分)。小微企业担保在保户数与上年持平,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减少)5户,加(减)1分。本项得分,最高为5分,最低为零分。
2.风险防控情况(基本分21分,满分35分)。
(5)代偿情况(基本分8分,满分10分)。当年底担保代偿率不高于全市平均代偿水平的,得基本分8分,每高于(低于)1%,减(加)0.5分。(本年应代偿未代偿金额计入代偿金额),本项得分,最高为10分,最低为零分;代偿为0的得10分。
(6)代偿清收情况(基本分10分,满分15分)。当年代偿回收额等于代偿发生额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低于)10%,加(减)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为15分,最低为零分。
(7)内部管理情况(基本分3分,满分5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化解制度,并执行良好得3分。根据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可相应加减分。本项得分,最高为5分,最低为零分。
(8)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情况(5分)。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的不扣分;及时上报但没有妥善处置的扣2分;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信息,每次1分;未及时备案的,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上报审批事项,每项扣3分;没有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风险事项的,扣5分;最低为零分。
3.合规经营(满分15分)
(9)自有资金运用情况(5分)。监管指标未达标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10)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5分)。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得5分;有抽逃资本行为的一次性扣完5分。
(11)担保业务规范情况(5分)。超比例担保,每笔扣1分;超投资上限扣3分;最低为零分。
4.加减分项
(12)金融创新情况(最高10分)。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业务创新、成效显著的,视情加分(考核组评定得分)。
(13)其它收费事项。以任何名义收取融资担保客户保费以外其它收费事项的,减10分。保费年化费率超过1.2%的,每1笔减1分,最多减10分。
(14)客户对融资担保公司出现投诉案件。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过错的,1件扣1分;整改不到位视情扣5-10分。
四、评价程序
对银行、担保机构考核,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人行,依据本办法对其开展考核评价。
对各机构的考核应于每年3月份开始组织,各金融机构依据考核办法开展自评(无法计算得分的如实填写该项具体数据),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加盖人行公章报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考核结果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于当年4月上旬报县政府审定。
五、评价激励与约束
(一)正向激励
1. 考核综合得分前3名的商业银行,分别授予“石台县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2.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考核得分达到80分,授予“石台县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3. 农发行考核得分达到80分,授予“石台县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4. 人行考核得分达到80分,授予“石台县金融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二)惩戒约束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机构,取消评价资格;对当年考核倒数第一的金融机构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金融机构适当调整代发工资账户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具体操作,实行一事一议。
六、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