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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41B/202304-000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15:01 来源: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公共交通公司: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81日公布,自20041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81日起施行。为做好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的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及《池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2部门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退役军人和“三属”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

二、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三、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四、各单位要积极热情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军人家属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县争创双拥模范县做贡献。

特此通知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