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市委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我县存在超标准制定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政策问题,需要重新修订《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针对存在问题,结合《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及时起草了我县奖励办法。
依据《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百千万”工程提升行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组发〔2024〕1号)、《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池集体经济办〔2022〕9号)及《中共池州市委组织部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兴村”工程提升行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池组字〔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下旬,起草了《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初稿。在收到《中共池州市委组织部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兴村”工程提升行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池组字〔2025〕3号)后,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7月7日开始,征求各乡镇、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共收到各单位意见建议9条。2025年8月8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会商,同意采纳建议意见并修改条款共计5条。2025年9月16日,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了《实施意见(送审稿)》,根据会上各单位意见以及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提示单,修改条款3条,并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申报表》重点注明申报时间、村级核算、乡镇审核、县级联审、公示公开等相关内容。2025年10月22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八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石台县为激励农村基层干部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夯实乡村振兴基础,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坚持基层党组织领导,调动村干部积极性。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形式:奖励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非在村公职人员,形式为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中提取资金奖励。
第三章核算范围: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收益核算方式,包括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支出、经营收益的计算以及不纳入激励统计的收入类型。
第四章奖励标准:年增收额2万元及以上按20%奖励,每村每年最高奖5万元,村“两委”正职奖励不超总金额30%,其他村干部不超正职2/3。
第五章申报条件:符合班子战斗力强、管理规范等条件的可申报,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不予奖励,受诫勉或处分影响期一年内的减半奖励。
第六章申报程序:奖励方案纳入村集体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制定、征求意见、会议审议、乡镇审批、奖励分配、结果公示、备案管理等程序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各乡镇强化程序意识,在关键环节按程序办事,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村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第八章附则: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等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办法废止,2024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业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加强对申报村年度财务收支、村级财务管理、村干部绩效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方面的审核,确保奖励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程序保障。严格遵循申报程序,从制定方案到备案管理,每个环节都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切实维护程序的严肃性,保证奖励工作公开透明。
(三)监督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保障奖励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新《实施办法》是在对原政策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严格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政策内容符合规定,避免了超标准制定奖励政策的问题。
六、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部门: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66-602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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