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510-0008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19:45 |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秘〔2025〕3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0796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秘〔202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牯牛降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石台县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在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敢闯敢试、锐意进取,全面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扩量提质增效,夯实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基础,根据《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百千万”工程提升行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组发〔2024〕1号)《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池集体经济办〔2022〕9号)及《中共池州市委组织部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兴村”工程提升行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池组字〔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确保村集体经济收入稳定、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增强,村党组织组织力持续提升。通过激励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村干部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担当作为,夯实乡村振兴发展基础。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形式
第三条 奖励对象。对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本办法中的奖励对象不包括选派干部、选调生、挂职干部等在村公职人员。
第四条 奖励形式。采取资金奖励方式,奖励资金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年度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
第三章 核算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收益,是指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进行核算的经营性收入减经营性支出。经营收益计算公式:
1.经营性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
2.经营性支出=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经营收益=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实现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资产出租、承包,资源对外发包等资产资源类收入,应按分摊后当年度实现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核算年度收益。
不包括:上级单位奖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集体土地征用收入、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等不纳入激励统计范围。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年增收额(年增收额=当年村集体经营收益-上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实现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按增收额20%的比例进行奖励。每年每村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八条 科学分配奖励资金。村“两委”正职按不超过奖励总金额的30%进行奖励,其他村干部每人不得超过村“两委”正职的2/3进行奖励。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一)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村级事务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
(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效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村集体无不良债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基本账户空置等,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的;
(二)年度综合评价等工作位于所在乡镇末位的;
(三)个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一年以上的;
(四)其他不宜发放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受到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一年内(含一年)的,按本人应享受当年奖励资金的50%予以奖励。
第六章 申报程序
本办法中的奖励方案纳入村集体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申报程序严格按照池州市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池集体经济办〔2022〕9号)文件规定的收益分配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三资”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奖励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奖励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奖励分配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后,由理事会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申报表》报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乡镇审批。乡镇要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业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报村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干部的绩效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联合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报村反馈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奖励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乡镇党委、政府审批意见后,编制发放清册,连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三资”中心打卡发放。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奖励分配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乡镇备案,乡镇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并将《年度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情况一览表》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程序意识。各乡镇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关键环节,坚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村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办法同步废止。2024年1月1日以来至本办法颁布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申报表
村 ( 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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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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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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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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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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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上年度增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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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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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意见(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小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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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县委组织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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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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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奖励资金发放额 |
姓名 |
职务 |
奖励资金发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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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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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 |
村 |
上年度收益 |
本年度收益 |
本年度收益构成 |
申报奖励资金 |
奖励分配金额 |
奖励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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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 |
投资收益 |
村主职干部 |
其他村干部或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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