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0家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其中1家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9家单位无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县司法局
(一)修改建议: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为“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采纳情况:已采纳并修改。
(二)修改建议:第八条“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场所外”改为“在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场所外”。
(三)修改建议:第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