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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5-07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石台县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07 15:44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字号:[默认 超大]

石台县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河长制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落实国家部委和全省有关开展河流“清四乱”集中行动的要求,根据市级总河长第1号令和县级总河长第1号令的指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次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全县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在2019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清理整治任务,坚决清除存量。在此基础上,再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回头看”,力争2019年7月20前全面总结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河流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此次“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范围为全县境内各中小河流和水库、山塘等,突出加强对秋浦河、黄湓河和清溪河等重要河流的清理整治。
      三、主要内容
以《水法》、《防洪法》、《安徽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为依据,对河流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一)集中整治河流“乱占”问题。乱占是指围垦河道,未依法经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对于非法围垦河道的,要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对于河流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二)集中整治河流“乱采”问题。乱采是指在河流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对于许可采区要实行旁站式监理,砂场布局规范有序。要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车辆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堆砂场,按照河流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依照《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针对非法采砂流动性、游荡性强的特点,集中力量打运动战、歼灭战,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势头,确保河道采砂依法、有序、可控。
(三)集中整治河流“乱堆”问题。乱堆是指河流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现象。清理整治乱堆问题,首先要梳理提出县域内存在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隐患的敏感河段和重点水域,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点位清单;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流自然状态。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要主动向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别分类。
(四)集中整治河流“乱建”问题。乱建是指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流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各地要对河流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涉河违法项目,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四、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包括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于2019年3月初开始,2019年7月底全面完成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3月25日前)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重点对人口密集、生产要素集中区域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查清河流“四乱”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见附表1)。在2019年3月20日前,切实做到河流“四乱”问题排查全覆盖。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5月20日前)
要对照河流“清四乱”问题清单,逐一落实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细化、实化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按照“清四乱”行动目标和要求,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集中开展河流“四乱”问题整治,确保在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集中整治任务。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7月20日前)
在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后,全面开展对河流“清四乱”行动的“回头看”工作,梳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经验与成效,找出差距与不足,补缺补差,全面巩固提升集中整治成果。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划定河流管护范围,明确河流管护主体单位,强化河道日常管护,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整治任务艰巨繁重,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担当,切实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河长办要将“清四乱”行动作为推进河流保护的重点内容,按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向本级河长汇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履行河道水域岸线管治保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整治任务。各级河长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巡河巡河力度,全面组织实施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
(二)加强巡河力度。
巡河是各级河长履行河长工作职责、保障河流管护落实到位的主要方式。全县各级河长要严格按照《石台县河长巡河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巡河工作。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季度至少巡河1次;县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1次;乡、镇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4次;村(居)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8次。其中,县级河长巡河由各牵头单位根据分工负责组织(见附表2),各牵头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记录巡河日志,并每月向县河长办报送巡河记录及现场照片,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进行处理。县河长办将于每月底对当月县级河长巡河情况进行通报,乡镇级河长参照执行。
(三)加强考核督查。县河长办将不定期开展暗访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19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各级河长,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整改不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对阻扰整治、暴力抗法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统筹抓好宣传引导工作,开展多形式、多角度、持续深入的宣传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政府和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共享各地进展信息和典型经验,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爱河护河的热情,凝聚生态文明建设的共识与合力。
各乡镇要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前、5月20日前、7月20日前,将河流“清四乱”集中整治行动的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等阶段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送至县河长办。同时,请各乡镇确定一名联络员,并于2019年3月22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至县河长办。

    县河长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丁 俍, 联系电话:6027030    
    电子邮箱:255326605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