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402-0007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09:32 |
发文字号: | 石政〔2024〕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4375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县本级政府投资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要体现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二)投资评审原则。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及工程竣工结算通过投资评审核定。
(三)绩效评价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严格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复文件及项目设计图纸,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预算。
第六条 严格预算评审。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严格执行预算审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前,须将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图纸等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及时下达预算批复。对项目预算超过资金安排预算的,应及时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严格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档次、增加投资额度。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增加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好项目资金,按《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变更方案报批。对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增加的工程量,不得予以认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八条 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预算、建设计划、实施进度以及审批程序拨付。
第九条 拨付程序。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须填写《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并提供项目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签署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写《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资金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拨付进度。政府投资项目在未办理竣工结算审核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含工程预付款)。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合同价以及工程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并按合同约定保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拨付至审定价的100%。若发生工程进度款支付超出结算审定价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追回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在缺陷责任期内无工程质量问题的,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二)建设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工程结算、竣工财务核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四)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专账核算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规定,设置专账,专人负责,单独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严格财务报表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规定,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时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汇总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支出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审核结果。
第十五条 严格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报县财政局审批,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2日县政府印发的《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石政〔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