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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301-0006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3-01-20 发布日期: 2023-01-23 15:11
    发文字号: 石政〔202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6985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石政〔20234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并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县行政区域全域范围为禁猎区。禁止猎捕以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禁猎期3年,自202311日起至20251231日止。

    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以及由于野生动物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规定捕猎和用途使用处理。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外,禁止使用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弓弩、弹弓、钓钩、吊弓、粘网、麻醉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水淹、犬捕、鹰抓、投掷利器和生物诱捕等方法进行。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3120

    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3-01-23 15:11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