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
  • 登录
  •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110-0004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0-11 16:45
    发文字号: 石政办秘〔2021〕4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0793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秘〔2021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0


    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

    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乡镇、村、企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01204号)、《2020 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皖农科〔2020183 号)、《2020 年池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池农〔20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和范围

    (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和农户,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秸秆产业化利用和综合利用等。

    (二)石台县秸秆综合利用民生工程建设等有关事项。

    二、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我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5个方面:

    (一)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

    对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 1000 吨(含 1000 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进行奖补,且单个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由省市县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兑付。

    (二)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

    1.对经市、县认定的年利用秸秆 100 吨(含 1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油菜秸秆量,给予不超过150/吨的收储和运费补贴,根据实际利用玉米秸秆量,给予不超过80/吨的收储和运费补贴。申报材料及台账建设按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2.对秸秆茶园(果园)覆盖利用奖补。对采取秸秆茶园(果园)行间覆盖的,其中油菜、玉米等蓬松秸秆覆盖厚度10厘米左右;稻草等伏贴秸秆,覆盖厚度5厘米左右;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村、组发动群众实施的,相对连片面积不少于20亩,均按每亩100元进行奖补,验收以不见土为准。

    3.对秸秆基料利用奖补。对利用水稻、油菜、小麦秸秆作为基料种植1亩(含1亩)以上竹荪菌、大球盖菇等食用菌,按每亩600元进行奖补。

    4.对秸秆堆沤腐熟还田奖补。为切实解决边缘化农村农业承包大户农作物秸秆处理难问题,减轻秸秆收购运输成本,鼓励农业承包大户合理利用秸秆,就近堆肥,充分发挥秸秆堆沤腐熟还田效果,对进行秸秆堆沤腐熟还田的农业承包大户(承包面积100亩以上)给予50/亩补助。

    (三)购买秸秆打捆设备奖补

    对购买农作物收割暨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一体化设备的,按不超过购机款的60%给予奖补;对购买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设备按不超过购机款的70%给予奖补;对农机具加装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设备,按加装设备购机款的70%给予奖补。

    (四)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招商项目奖补

    2019 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总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 500万元。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市、县共同承担。在省、市级奖补资金据实清算后,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兑付。

    (二)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要求,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市级审核认定)制度。各乡镇于当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2次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表)并公示后,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三)使用周期。县财政按年度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县直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全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及初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量及奖补资金的审核、公示,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县(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扣回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乡镇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把好审核关,县级相关部门按乡镇上报奖补对象的30%比例进行抽查。县、乡镇在完成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后,要建立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公开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21年实行,暂定实施期限两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1-10-11 16:45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