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110-0005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16:47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秘〔2021〕4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行政执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6842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秘〔202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驻石各单位:
《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1年度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和《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市化管理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县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县发改委为制定本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两侧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汽车站、公立医院、学校周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依法核定。
第六条 县发改委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位在设置施划过程中,残疾人车位占比不得少于施划总车位的2%。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到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停放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两侧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含30分钟)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含30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献血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临时停放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指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需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本人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本人残疾证),2小时以上减半收取。
(四)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一条 停放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核定的票据,不开具税务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投诉。
第二章 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区域范围为石台县城市化管理范围:东:至池州生态经济学校;南:沿G237线至唐田街大桥;西南:至和平社区南山组;西北:城西路交警测速卡口;北:沿G237线至县生活垃圾处置场。城区内道路具体停车收费路段、收费泊位的划定,参照《石台县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
(1)收费时间:每日7:30至18:00
(2)收费标准:采用按次计时分段累进方式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停 车 时 间 |
收 费 标 准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3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下(含2小时) |
3元/车·次 |
超过2小时以上的,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
1元/车·小时 |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停车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一个收费单位)计算 ; (3)全天收费不超过15元; (4)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献血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其余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第十四条 池州市石台县城区区域停车实行同一停放收费政策。车辆长期停放实行按月、按季或按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在不高于计时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消费者与停放服务经营者双方协商议定。
第四章 停放收费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停放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信息牌,标明收费项目、优惠收费项目、车辆类型及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规定公示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1271—2015)5.1.3中的停车信息牌所标明内容。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
(二)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七条 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停车安全等相关制度,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防止车上财物被盗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停放服务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根据需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起施行,暂行1年。本办法由石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