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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204-0007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2-04-24 发布日期: 2022-04-30 15:06
    发文字号: 石政〔2022〕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2191

     

    石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石政〔202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驻石各机构:

    《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业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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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工作的通告

     

    牯牛降是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了更好地保护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分区管理

    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核心区管理。根据《安徽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新联老山小园大叉头张天坳和正库脑为保护区的核心区。核心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二)缓冲区管理。禁止在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活动。

    (三)实验区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参观、旅游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省级重点防火单位,是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牯牛降景区及周边的乡镇、村等单位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基础上,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火源管理,坚决杜绝闲杂人员进入保护区,加强防火巡查,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1106022481,并积极组织人员及时扑救,确保将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大演乡、仙寓镇和牯牛降景区管理中心要主动做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积极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和游客的防火意识,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氛围,确保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县政府将不定期对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县林业局要对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行政执法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2-04-30 15:06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