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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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401-001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它
    成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4 17:13
    发文字号: 石政〔202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发改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8625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202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4123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池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池政秘〔202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县级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将各行业主管部门谋划申报的项目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国家、省、市、县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储备库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储备库。

    第五条  县发改委、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监管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审批制方式审批,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委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县发改委负责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市政房建(含房屋装饰装修及维修改造)、公路、水利设施、农村农业、林业设施等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县政府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全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发改委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内容、规模和国家有关规范,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施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省及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委托评审的单位支付,列入预算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400万元—1000万元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后,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400万元以下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后,可直接开展施工图和预算核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四)上级直接下达资金计划且不需要县本级配套、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资金下达部门无特殊要求时,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资金下达部门批准后,进行施工图审查和预算核批,涉及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法定审批手续应在开工前完成。

    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规划) 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具体规定作出解释。

    国家和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审批项目建议书后,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或者开展施工图和预算核批,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已列入政府性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需地方配套的项目;

    (三)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

    (四)经县政府研究确定需建设的项目;

    (五)相关规划中按计划需要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县发改委申报本单位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报时的进展及年度建设计划。总投资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杆线迁移、场地平整、环保、安全等方面费用)、预备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编报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每年10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12月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算,施工图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工程量清单预算由县财政局核批,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重新核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科学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坚持“先审查施工图,再编制工程预算”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工程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总承包模式依据概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项目招标控制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条件,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完成审批。

    (二)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

    (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规划、用地,环评、能评、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证和批准手续等。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杆线迁移、场地平整等已完成,施工队已进场,并具备工程连续施工条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代建制项目按《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开工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实施,严格按照施工图、预算批复和合同价进行施工。工程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石台县人民政府于2018912日印发的《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201823号)同时废止。 

    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4-01-24 17:13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