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名称: | 关于印发《石台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石民函〔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石民函〔2025〕3号
各乡镇、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石台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委政法委员会 石台县委网信办
石台县人民法院 石台县检察院 石台县发展改革委
石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石台县公安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石台县统计局
石台县政务数据中心 石台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石台县委员会 石台县妇女联合会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17日
石台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池州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摸排建立台账
(一)加强监测摸排和数据应用。县民政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门提供在校在园流动儿童信息,公安部门协助摸排流动儿童相关信息,疾控、医保、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结合流动儿童接种疫苗、参保、接受康复训练等工作提供相关信息,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将流动儿童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信息核查和录入,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加强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数据归集共享和比对分析。(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的流动儿童,乡镇民政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儿童主任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每季度至少入户走访一次。对监测摸排发现有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流动儿童,纳入重点未成年人信息台账,做好教育矫治、关爱帮扶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共服务措施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县教育部门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要求,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健全完善基础教育学位预警调度机制,聚焦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学位供给相对紧张的中小学,有效化解学位供需矛盾。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相关政策。(县教体局负责)
(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县卫生健康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针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通过设置接种单位、增加服务频次和延长服务时间等方式,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对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健康教育,提升预防接种主动性、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持续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县卫生健康委、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畅通异地办理和“跨省通办”,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指导并协助儿童监护人申请相关保障待遇。将监护缺失或者面临监护缺失风险的流动儿童纳入“助童成长计划”服务范围。整合优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监护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稳定外来务工人员中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好住房困难。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残联、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关爱。教育、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政法委统筹协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和流动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网信部门要通过开展“江淮净网·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流动儿童参与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等活动。县民政部门结合“石诚护童”儿童福利工作品牌打造,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广电部门要丰富儿童节目供给,组织创作和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视听节目。团县委、县妇联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关爱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县委网信办、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县区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妇儿工委办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儿童重难点问题,在实施省级两纲示范项目和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等项目中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人社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吸纳流动儿童父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父母、企业分别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稳岗返还等政策。(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妇儿工委办、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相关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石台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议事协调等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确保各项关爱服务政策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健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和基层人才队伍,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民政、发改委、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
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宣传解读,做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共性要求按照民政部等21部委和省民政厅等22部门方案执行。
附件:石台县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
石台县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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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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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有 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一站式”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 |
县卫健委 |
2 |
0-3岁流动儿童 |
托育服务 |
满足流动儿童普惠托育和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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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6 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为纳入资助对象的流动儿童提供保育费资助。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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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 所教 |
4 |
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为就读义务 教育学校且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符合条件的随 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县教体局 |
5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纳入资助对象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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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助学金,免除学费。 |
县教体局、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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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有 所医 |
7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为有健康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县卫健委 |
8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流动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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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流动儿童中诊断 明确、在家居住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组织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进行严重精神障碍患儿危险等级评估,开展免费儿童社会心理知识、日常生活技能、用药、并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进行知识宣教;为流动儿童提供社区精神康复生活技能训练和社会心理功能康复训练、药物自我管理能力训练;适时在有条件的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根据儿童康复特殊需求,设计专门的康复内容,提高康复服务质效 |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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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 所居 |
10 |
家庭住房困难的 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
县住建局 |
弱有 所扶 |
11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 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省内通办”“ 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12 |
流动儿童中的 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协助其向户籍地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相关服务。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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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及其他相应学生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县教体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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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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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有 所扶 |
15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配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县民政局 |
16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照护和转介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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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监护缺失或面临监护缺失风险的流动儿童 |
个案救助帮扶 |
对存在监护缺失或面临监护缺失风险的流动儿童,纳入“助童成长计划”个案服务范畴,及时提供精准救助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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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保障 |
18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加强监护监督,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县妇联 |
19 |
心理健康服务 |
向流动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心理健康常识宣传。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建立困境流动儿童心理健康档案。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12355服务热线,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或结合实际提供线下服务。 |
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团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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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持续净化网络空间,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在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家门口青少年宫、妇儿驿站(妇女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及情感关怀、自护教育、励志教育等关爱流动儿童活动; 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县委网信办、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团县委、县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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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保障 |
21 |
流动儿童 |
法治安全教育服务 |
针对流动儿童开展预防犯罪、防范学生欺凌、家庭教育指导等普法工作; 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防溺水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司法局、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
22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 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 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鼓励流动儿童金父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吸纳流动儿童父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稳岗返还等政策。 |
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团县委、县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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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区矫正的 流动儿童 |
帮教服务 |
开展多样化关爱帮教活动,加强法治教育,采取因人施教、人性关怀、亲情感化、政策引导等帮教管理措施。 |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团县委、 县妇联 |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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