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602-0005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6-02-03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12:14 |
| 发文字号: | 石政〔202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林业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6985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石政〔2026〕3号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和保护工作实际,依法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石台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2026年2月3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猎捕。需要对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采取猎捕调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猎捕活动应当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态环境。
四、禁用猎捕工具及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弹弓、弓箭、复合弩、蛇钳、射钉枪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无人机坠箭、猎狗围猎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