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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602-0005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9 12:14
    发文字号: 石政〔2026〕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石台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6026985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石政〔20263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和保护工作实际,依法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石台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202623日至20281231日。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猎捕。需要对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采取猎捕调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猎捕活动应当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态环境

    四、禁用猎捕工具及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弹弓、弓箭、复合弩、蛇钳、射钉枪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无人机箭、猎狗围猎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1231日止。

    特此通告。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623

    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6-02-09 12:14 信息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