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603-0005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发布日期: | 2026-03-30 17:27 |
| 发文字号: | 石政办秘〔2026〕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策咨询电话: |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秘〔202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牯牛降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石台县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县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家庭生育成本,引导就地就近生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自2026年1月1日(含当日)起在石台县县域内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且新生儿户口登记在我县的产妇。2026年1月1日前住院分娩的,不适用本方案。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产妇给予一次性住院分娩补助2400元(含新生儿出生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请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材料
产妇出院后6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向县卫健委妇幼卫生健康股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核验后退还,复印件留存归档):
1.《石台县住院分娩补助申请表》;
2. 出生医学证明及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含入院记录、分娩记录)、出院小结;
4. 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单;
5. 产妇本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开户行全称及支行名称,确保账户可正常接收转账);
6. 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由审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二)审核流程
1. 县卫健委妇幼健康股收到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请条件符合性、材料逻辑一致性、分娩信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记录真实性等,必要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审核通过的,在县卫健委官方公众号按月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财政拨付与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县卫健委财务股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名单、资金发放表报送县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卫健委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至产妇指定银行账户,并保留转账凭证备查。
四、资金来源
所需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工作小组
成立由县卫健委主任任组长,县卫健委、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财政局社保股负责人、县卫健委妇幼健康股负责人及财务股负责人为成员的石台县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政策实施、资金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妇幼健康股,负责日常工作对接、材料审核、数据统计、政策宣传等具体事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县卫健委: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负责补助申请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统筹;指导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做好政策宣传。建立健全补助工作台账,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与档案管理;
2.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配合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3. 县人社局:协助核实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
4. 县公安局:协助核实户籍信息。
(三)强化政策宣传
县卫健委通过公众号,县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发布政策宣传。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及行政村同步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产妇积极申请,营造支持生育、保障生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财政局、卫健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联合开展一次资金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强化流程监管
建立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全流程可追溯台账,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与办理时限。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骗取补助资金的产妇,由县卫健委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审核单位需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与审核记录,归档期限不少于5年。
七、实施时间及附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惠民政策出台以后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由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