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403-0008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11:51 |
发文字号: | 石政〔2024〕1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7057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石政〔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池政〔2024〕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石台县行政辖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 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按 15年分期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 15年的,分期逐年给予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养老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按 15年分期逐年将补贴发放至本人,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对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
(四)县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具体补贴对象。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暂按《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石政办秘〔2023〕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测算公式为:县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万元/亩)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县政府解决。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社局要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转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本政策给予缴费补贴。
(三)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水平。本政策执行前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有关职责规定
(一)县人社局负责缴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的记账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项目及项目土地征收(征用)面积审核认定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批准征收耕地情况的确认。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资金发放。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权、补贴对象和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情况的确认。
(五)县公安局负责补贴对象年满 16周岁情况的确认。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村(社区)委员会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相关材料、人员名单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直部门复审。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统筹兼顾,平稳衔接。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协调推进,确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
本政策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