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401-0014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1-23 08:43 |
发文字号: | 石政〔2024〕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石台县审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6029701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石政〔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审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所有政府投资审计项目,都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加强与有关单位沟通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机关应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法开展投资审计工作,聚焦主责主业,督促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参加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发挥审计监督合力。
(一)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二)合同价超过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行跟踪审计。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并依法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跟踪审计结果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三)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管理资料: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征地、拆迁资料,招投标相关资料,各类合同(协议),变更审批资料,内部控制制度资料,监理日志,重要管理事项的会议纪要(记录)和来往文件,其他与建设项目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工程结算资料:施工图纸、变更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签证单(计量表)、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和临时工程影像资料,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资料和相应工作底稿,相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三)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决算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其他与建设项目财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指导、监督,强化审计质量控制。聘请费用由审计机关支付,聘请人员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应依法配合审计、提供资料。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拖延、拒绝配合或所提供资料严重缺失等情况导致审计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停止审计并向被审计单位退回有关资料。
停止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有关单位在纠正以上问题后,经审计机关审核,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停审项目可以重新开展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并抄送县财政局。
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审计或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县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有关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2日发布的《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石政〔201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