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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小河镇通过学习宣传、建章立制等手段有力地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测评中名列前茅。
(一)主动公开
2022年,紧紧围绕全镇中心工作和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共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5条,其中自然资源、卫生健康、 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 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20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环境、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 扶贫领域50条;救灾、食品药品监管 、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养老服务、涉农补贴、义务教育领域136条;本级政府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 政府工作报告、政府会议、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领导等209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我镇共收到3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为自然人申请,已按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答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进一步梳理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文件情况,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核、追责制度,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主动开展个人隐私排查,严格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本年度我镇无规范性文件发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按照标准设置目录,加强小河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跟进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目录内的信息内容进行更新维护。二是充分发挥“小河先锋”微信公众号的作用,全年共发布信息280条,提升群众知晓率。三是加强政务公开专区和为民服务窗口建设,方便公众线下查询。
(五)监督保障
一是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范信息公开发布的流程和机制。重点落实“两化”栏目和“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常态化发布工作。二是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自查,对照前期整改清单进行梳理规范,补缺补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做到规范、高效、便民。三是把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一项内容,纳入全年绩效考核体系。
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接受公众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工作评议结果较好。2022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2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部分信息公开不够及时规范全面,存在滞后性和断层等问题,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需要加强。二是政策解读形式较为单一,解读质量还需进一步提升。
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主动公开氛围,提高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二是努力提高本级政策解读质量,丰富政策解读形式。争取充分利用视频、图文结合等多种生动多样的方式加大本级政策解读力度,提升解读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