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我县召开《石台县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副县长裴钧主持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就《石台县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汇报说明。参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征求意见稿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许多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附件:1.《石台县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2021年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石台县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池州市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抓实“六项行动”
推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兴村”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村干部),按程序从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村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的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同比增长量。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六条 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租赁收入,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收入,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上级单位奖励给村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等不属于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八条 土地征用收入、村集体光伏扶贫电站收入、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处置、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等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第九条 经营管理成本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集体纳入统计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的净收益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村。
第十一条 因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明确标准条件。享受奖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负面清单。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1、非正常离任的;
2、受到党纪等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3、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4、其他乡镇认为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在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于村干部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的评定,要综合考虑各村发展基础、资源禀赋、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六条 根据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指集体经营性收益在5万以上(含5万元),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总量不减的村。
1、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30%给予奖励。
2、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40%给予奖励。
3、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50%给予奖励。
4、村集体经济自主(村两委干部以村集体名义领办、创办公司、合作社或电商,组织、主导生产经营或销售,非发包、租赁、出售村集体资产)年经营性收益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在第2、3款规定奖励之外,可按不超过自主经营性收益的20%给予村干部奖励。
原则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奖励资金发放的总额不得超过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的30%,总量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指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收益增量达到2万元及以上),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按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的20%比例奖励村干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条 奖励对象。指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挂职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
第二十一条 科学分配奖励资金。除按村干部年基本报酬比例计提之外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奖励村“两委”正职每人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一肩挑”的不超过奖励资金的40%);其他村干部根据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大小由所在村自行研究确定,要统筹考虑当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级申请。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营性总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
第二十四条 乡镇审核。乡镇党委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对村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主体生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年终审核时应提供会计报表、账册等资料,乡镇审核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核实收益数额。
第二十五条 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乡镇派员参加。审议通过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乡镇备案;乡镇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化程序意识。各乡镇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为1年。
附件2:
《2021 年石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调动乡(镇)、村、企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0]1204号)、《2020 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皖农科〔2020〕183 号)、《2020 年池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池农〔20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和范围
1、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和农户。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秸秆产业化利用和综合利用等。
2、石台县秸秆综合利用民生工程建设等有关事项。
二、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我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 1000 吨(含 1000 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由省市县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兑付。
2、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
(1)对经市、县认定的年利用秸秆 100 吨(含 1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油菜秸秆量,给予不超过150元/吨的收储和运费补贴,根据实际利用玉米秸秆量,给予不超过80元/吨的收储和运费补贴。申报材料及台账建设按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2)对秸秆茶园(果园)覆盖利用奖补。对采取秸秆茶园(果园)行间覆盖的,其中油菜、玉米等蓬松秸秆覆盖厚度10厘米左右,稻草等伏贴秸秆,覆盖厚度5厘米左右,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村、组发动群众实施的,相对连片面积不少于20亩,按每亩100元进行奖补,验收以不见土为准。
(3)对秸秆基料利用奖补。对利用水稻、油菜、小麦秸秆作为基料种植1亩(含1亩)以上竹荪菌、大球盖菇等食用菌,且亩使用秸秆3吨以上的,按每亩600元进行奖补。
(4)对秸秆堆沤腐熟还田奖补。为切实解决边缘化农村农业承包大户农作物秸秆处理难问题,减轻秸秆收购运输成本,鼓励农业承包大户合理利用秸秆,就近堆肥,充分发挥秸秆堆沤还田效果,对进行秸秆堆沤腐熟还田的农业承包大户(承包面积100亩以上)给予50元/亩补助。
3、购买秸秆打捆设备奖补。对购买农作物收割暨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一体化设备的,按不超过购机款的60%给予奖补;对购买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设备按不超过购机款的70%给予奖补;对农机具加装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设备,按加装设备购机款的70%给予奖补。
4、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招商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总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 500万元。
5、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进一步压实乡镇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在省、市级奖补资金据实清算后,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兑付。
(二)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照县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市级审核认定)制度。
(三)使用周期。县财政按年度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四)绩效评价。县级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全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报送制度。各乡镇于当年分二次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初审汇总(表)并公示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及初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量及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公示,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县(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乡(镇)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审核关,县级相关部门按乡镇上报奖补对象的30%比例进行抽查。县、乡(镇)在完成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后,要建立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公开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起实行,暂定实施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