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网友:
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石台县低碳智慧城市停车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制定我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我局在认真研究中央、省、市有关停车收费政策的基础上,拟定了《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1、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8日;
2、发布方式:石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http://www.ahshitai.gov.cn/ ;
3、反馈意见受理部门:石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联系电话:0566-6026842;
5、电子邮箱:65782821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石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9日
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县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县发改部门是本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两侧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汽车站、公立医院、学校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 县发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到县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依照《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九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两侧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献血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示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半征收;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临时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指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需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本人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本人残疾人证),2小时以上减半征收。
(五)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区域范围为:东:至县职教中心;南:沿G530线至唐田街大桥;西南:至和平社区南山组;西北:沿G530线至交警测速卡口;北:沿G233线至县生活垃圾处置场(各收费路段、场地及收费类型见附件1)。城区内道路具体停车收费路段、收费泊位的划定,由城市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还应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本次各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路段、停车收费泊位的划定应当在智能系统设备投入安装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一类区域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时间及标准
(1)收费时间:每日7:30时至21:00时
(2)收费标准:采用按次计时分段累进方式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
收费标准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内(含2小时)
|
4元/车·次
|
超过2小时以上的,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
1元/车·小时
|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停车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一个收费单位)计算;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4)其余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含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
二类区域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时间及标准
(1)收费时间:每日7:30时至18:00时。
(2)收费标准:采用按次计时分段累进方式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
收费标准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3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下(含2小时)
|
3元/车·次
|
超过2小时以上的,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
1元/车·小时
|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停车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一个收费单位)计算;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4)其余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含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
三类区域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时间及标准
(1)收费时间:每日7:30时至18:00时。
(2)收费标准:采用按次计时分段累进方式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
收费标准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免 费
|
1小时以上至2小时内(含2小时)
|
2元/车·次
|
超过2小时以上的,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
1元/车·小时
|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1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停车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一个收费单位)计算;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4)其余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含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并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定价程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池州市石台县城区一类、二类区域停车先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三类区域机动车辆停车暂不收费。
车辆长期停放实行按月、按季或按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在不高于计时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四章 停车收费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停车设施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信息牌,标明收费项目、车辆类型及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公示的内容应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1271-2015)5.1.3中的停车信息牌所标明内容。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
(二)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制度,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根据需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关于《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2021年5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回应群众“加快解决县城主城区交通拥堵问题”的关切与期盼,本着疏堵结合,科学管理原则,我局和第三方机构编制了《石台县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池州市石台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1年7月19日在石台县人民政府网向征求意见,并同步通过平台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一、暂行办法符合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秩序及其收费行为的有关要求。
二、暂行办法符合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三、暂行办法共有四章二十一个条款,规定了收费区域(石台县城市化管理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暂行办法规定了停车收费监管及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对于促进我县停车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有效推动该项目有序进展,确保运营监管有据可依,回应群众有章可循,达到预期效果,根据以上几点,请求会议予以通过。
附件1:
石台县老城区第一阶段道路泊位停车收费区域表
|
序号
|
道路名称
|
路段
|
泊位数量
|
停车收费区域类型
|
1
|
人民北路
|
七都饭店-武装部
|
79
|
二类区域
|
2
|
蓬莱路
|
和平北路-人民北路(县医院处)
|
25
|
一类区域
|
3
|
和平北路
|
黎明西路-尽头(秋浦人家小区)
|
25
|
一类区域
|
4
|
黎明西路
|
和平北路-牯牛降北路(市场监管局对面)
|
24
|
一类区域
|
5
|
黎明东路
|
公积金中心
|
25
|
二类区域
|
6
|
市场监管局路侧
|
路边+人行道
|
20
|
二类区域
|
7
|
曙光西路
|
纪委门口以西-牯牛降北侧(单边)人行道
|
117
|
二类区域
|
8
|
仙寓路
|
和平北路-实验小学
|
85
|
一类区域
|
9
|
秋浦西路
|
七里初级中学-岭上
|
256
|
一类区域
|
10
|
和平南路
|
秋浦西路-鸿陵工业园
|
44
|
一类区域
|
11
|
黎明西路
|
和平北路-人民北路(交警大队-执法局)
|
24
|
一类区域
|
12
|
秋浦柳源三岔口
|
老年活动中心侧面
|
18
|
二类区域
|
13
|
市场监管局路段
|
人行道
|
12
|
二类区域
|
|
总计
|
754
|
|
|
|
|
|
|
|
石台县老城区第一阶段停车场停车收费区域表
|
序号
|
停车场名称
|
|
泊位数量
|
停车收费区域类型
|
1
|
消防大队停车场
|
老城区
|
25
|
二类区域
|
2
|
七都饭店对面停车场
|
老城区
|
24
|
二类区域
|
3
|
仁里镇政府对面停车场
|
老城区
|
21
|
二类区域
|
4
|
曙光隧道西侧停车场
|
老城区
|
32
|
二类区域
|
5
|
文工团停车场
|
老城区
|
41
|
一类区域
|
6
|
县政府停车场
|
老城区
|
73
|
一类区域
|
|
总计
|
216
|
|
|
老城区总计泊位
|
970
|
|
|
石台县新城区第二阶段道路泊位停车收费区域表
|
序号
|
道路名称
|
路段
|
泊位数量
|
停车收费区域类型
|
1
|
碧桂园
|
金钱山大道-贡溪路
|
39
|
三类区域
|
2
|
茶城
|
人行道
|
63
|
三类区域
|
3
|
政务中心门口
|
人行道
|
15
|
三类区域
|
4
|
曙光路(档案局路段)
|
人行道
|
63
|
三类区域
|
|
总计
|
180
|
|
|
石台县新城区第二阶段停车场停车收费区域表
|
序号
|
停车场名称
|
|
泊位数量
|
停车收费区域类型
|
1
|
金山阳光门口
|
新城区
|
10
|
三类区域
|
2
|
政务中心停车场
|
新城区
|
30
|
三类区域
|
3
|
高速口停车场
|
新城区
|
14
|
三类区域
|
4
|
茶城停车场
|
新城区
|
63
|
三类区域
|
5
|
客运中心停车场
|
新城区
|
37
|
三类区域
|
6
|
老车队、车站停车场(兴石集团已收费停车场)
|
老城区
|
200
|
三类区域
|
|
总计
|
354
|
|
|
新城区及增加总计泊位数
|
534
|
|
附件2:
收费信息牌基本样式: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息牌规格不小于长600×800mm。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息牌必须标明停车服务收费主体、车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停车标志
P
|
池州市石台县※※※停车场收费信息牌
|
定价形式: 收费依据:
区域:
|
车型
|
时间
|
收费标准(元/辆)
|
备注
|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环卫车、救灾抢险车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车辆免费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
|
小车(※座以下)
|
|
|
|
大车(※座以上)
|
|
|
|
信息牌制作应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1271-2015)5.1.3中的停车信息牌所标明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公示内容,违者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