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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我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现结合我镇实际,将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
2023年我镇按照条例的规定,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1149条,其中基层政务公开领域发布共计506条,内容还包括政府机构概况类信息、财政信息、工作动态、部门文件、政务信息、其他信息公开事项等政府信息,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依申请公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镇未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制度,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具办人员落实。要求镇二级机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严格把关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坚决杜绝信息更新不及时、发布存在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紧盯重点领域。及时发布更新政策文件解读、重大决策公开、安全生产、财政资金公示、民生热点问题回应等重点领域内容,确保政府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丁香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完善主动公开审核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信息,2023年“丁香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各领域内容共计567条,丁香镇先锋网更新81条,发布信息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无敏感信息。
(五)监督保障。
一是对照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网站内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撰写整改报告,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二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公开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渠道以接受社会监督并在线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制度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2023年发布信息后未收到群众有关意见和建议;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务公开专职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发布的政务信息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解读过于单一,缺少更丰富的展现形式。
(二)改进情况
我镇将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大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提升政务信息公开质量,持续做好政务公开数据统计等基础工作,确保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助力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积极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线上公开”与“线下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和丰富公开形式上探索新出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